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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20 歲男生涉搶犯 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案發猶如戰場

11.18 理大衝突|20 歲男生涉搶犯 認暴動判入教導所 官:案發猶如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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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男生,涉於理大門外「搶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周五(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鄭念慈指,當日集結規模大,導致交通癱瘓,案發地點猶如戰場。他指,若被告是成年人,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不過考慮被告是青少年,衡量罪行嚴重性、懲罰及自新因素後,終接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另外,被告周三(10 日)承認在牛頭角非法集結,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指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宣告該刑罰即日失效,由教導所代替。
辯方:被告有悔意 非保釋期間犯案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引述報告指,被告體能、心理狀況,均適合判入教導所。辯方又引述感化官指,被告表現有禮、合作及有悔意,亦有交代更生計劃。

辯方澄清,被告於 2019 年 9 月在淘大商場涉非法集結被捕,但當時沒有被檢控,故並非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被告是在 2022 年重新被捕及落案起訴在牛頭角非法集結。辯方續指,被告母親患癌逝世,對被告成長造成很大影響,一家人亦靠綜援維持生計。

官:若被告是成年人 量刑起點不低於 5 年

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案發當日集結規模大、示威者眾多,導致交通癱瘓,警方推進時亦有警員受傷。法官指,案發地點猶如戰場,若被告是成年人,量刑起點不應低於 5 年監禁。惟法庭考慮被告是青少年,加上他在開審前認罪、其求情信顯示有悔意,亦獲家人和師長支持。

法官續指,教導所的拘禁期最長是 3 年,獲釋後亦可能要接受為期 3 年的監管。法庭衡量罪行嚴重性、懲罰及自新因素,認為被告適合判入教導所。就早前被告就另案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宣告該刑罰即日失效,由教導所代替。

案情:被告欲搶犯被警棍打及制服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7 日早上,警方於理大附近設立防線,數百名示威者佔據行車路及以雜物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等,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

翌日,警方以水炮車發射藍色液體驅散示威者,同時推進。當時有 200 至 300 名示威者聚集,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等。有示威者逃跑往理大 A 座正門,警員上前協助同袍制服示威者。被告跑過去企圖搶走該示威者,警員用警棍打及命令他走開,被告不斷反抗,終被警員制服。

被告承認案情時表示,「我承認我犯咗好錯、好錯嘅罪行。」

被告涉牛頭角非法集結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李家樑(現年 20 歲,港大副學士學生),承認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李家樑另涉 9.14 淘大商場衝突案,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周三(12 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DCCC733/2020、DCCC617/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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