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理大衝突|4人協助理大示威者爬渠逃離罪成 鄭錦滿暴動罪成

理大衝突|被指助人逃出理大 4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鄭錦滿暴動罪成

分享:

2019 年 11 月,理大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8 人被指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部分人涉駕「家長車」接應。當中 3 人開審前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5 人包括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不認罪受審,而鄭錦滿在審訊途中被控暴動罪。

案件周六(14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名成立,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無罪。另外 4 名被告,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 人連同 3 名早前認罪被告,一同押後至 2 月 11 日判刑。

針對鄭錦滿的控罪,暫委法官鄭念慈指,肯定鄭有參與理大暴動,因走投無路才進入理大渠口,爬出地面時被捕。惟他是第二名從渠口爬出者,可能只是一直跟著首名爬出者而行,不一定知道具體逃走計劃,故不能肯定他協助他人逃走。
案情:警方得悉有人循水渠逃離理大 截獲本案 8 人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歸納本案案情指,2019 年 11 月理大發生暴動,警方封鎖理大出入口,指會拘捕沒依時按呼籲離開理大的示威者。同月 18 日起,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等平台,出現探討循水渠離開理大的帖文或訊息。警方其後在何文田愛民邨等地巡邏,堵截繞過封鎖線逃走的示威者,並發現本案 8 名被告。

官:鄭錦滿參與理大暴動後從水渠逃離

鄭錦滿在本案中一共被控兩罪,他先與同案 7 人同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審訊期間,控方在完成案情後,再加控他一項暴動罪。

鄭念慈指,案發日警方得悉有人擬從半島豪庭一帶渠口協助示威者逃走,安排警員到場觀察,發現有一穿灰衫人搬竹枝、繩至其中一個渠口,把繩綁到附近石柱後,回到渠口與一粉衫人作拉繩動作。不久兩名戴上防毒面具者爬出渠口。鄭錦滿不爭議他就是第 2 名爬出渠口者,當時他鞋褲沾濕,身上有臭味。

鄭念慈同意辯方指,案中沒直接證供指理大內渠道會否狹窄至不容人進入,以及鄭錦滿何時或如何經理大渠爬至現身渠口。惟考慮理大渠道可連接公家渠,公家渠闊度足夠讓成人通過,加上鄭錦滿沒攜身份證、身上有臭味,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鄭錦滿參與理大暴動被困,因走投無路,只好不顧危險爬渠而出,以避警方拘捕,因此暴動罪成。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鄭念慈指沒證供指鄭錦滿知道爬渠後有人接應,考慮到渠道狹窄,他可能只是一直跟隨首名爬出者而行,不一定知道具體逃走計劃,故不能肯定他正在協助其他參與暴動者逃走,罪名不成立。

4 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一人被指攙扶鄭錦滿出渠

4 名受審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告中,第 4 被告陳啟賢被指遭警員目擊兩度搬運竹枝至渠口,並攙扶鄭錦滿出渠口。

鄭念慈拒納辯方辯稱陳啟賢只是偶經渠口的熱心市民,因當時網上、傳媒均有指理大內示威者從渠口逃走,案發渠口離理大不遠,「不相信當時有人會認為,除了由理大逃出來的人,竟然會有人需要他人協助由渠口爬出來」。考慮共同犯罪原則,即使陳不知當時有車輛接應,其角色亦達犯罪目標,即助被困理大者離開渠口避警拘捕,因此罪成。

兩人涉駕「家長車」接應

另外兩罪成被告,被指涉駕「家長車」接應,即第 6 被告馮思睿及第 7 被告林泳汶。

鄭念慈指,警方案發日截停一輛懷疑「家長車」,車內有被告馮思睿及林泳汶。行車紀錄儀錄到車上對話,車內人曾提及「揚咗喇啲坑渠」、「不過家長車都拉」、「即係唔上得我哋車囉」等。

鄭念慈表示,若二人不是打算接應循渠口逃出示威者,難以理解他們發現警車後,會說「定係去渠蓋同啲人講唔好行過嚟依邊呀」等說話,故在累積效應下,二人必清楚被困理大者會經渠逃走,亦意圖提供接載車輛,妨礙警方逮捕行動,因此罪成。

官拒納一被告招認非自願

餘下罪成的次被告何志豪,鄭念慈指他被警員發現在何文田一帶遊走。鄭不接納何的招認並非自願,故給予其招認全數比重,即他承認知道被困理大者很危險,自己現身現場目的為協助從理大逃出者乘車離開,因此罪成。

同案 3 人認罪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當中 3 人在開審前認罪,分別為:葉嘉祺(27 歲,司機)、黃逸滔(25 歲,無業),及梁祖光(24 歲,售貨員)。梁另被控 1 項危險駕駛罪則獲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

DCCC363、314/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