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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23 歲學生被控暴動 朋友供稱被告健身後急離開 稱尋找女友人

11.18 理大衝突|23 歲學生被控暴動 朋友供稱被告健身後急離開 稱尋找女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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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11 人否認油麻地暴動,周五(19 日)在區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23 歲被告周四供稱,與女性朋友 Charlie 失聯,擔心事件與示威有關,遂前往油麻地找她,最終被捕。被告友人周五供稱,被告當日到其健身室做運動後,「急急腳走咗」,稱要找 Charlie。他又指被告為人低調,「唔會點樣惹事」。

案件押至 11 月 19 日結案陳詞,眾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及撤銷禁足令,但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及往警署報到。
被告周四供稱前往油麻地尋女友人

23 歲被告方淦輝周四(18 日)供稱,他案發時為城市大學學生,同時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及跆拳道教練。案發當日,他致電女性好友 Charlie 不果,認為失聯與示威有關,遂前往油麻地尋找她,其後被捕。

朋友供稱方健身後「急急腳走咗」
指性格低調不惹事

辯方周五(19 日)傳召方的朋友、徐姓男子作供。他供稱,他與被告方淦輝在中學時期相識,徐任職健身教練後,方不時到其健身室做運動,因兩人均在天水圍居住,徐會載他回家。

案發當日,方下班後、大約晚上 7 時半到健身室,惟不像平日般,做完運動後等待徐一同離開,「佢話要搵 Charlie,自己急急腳走咗」。翌日早上,他得悉方被捕,遂拿衣物前往秀茂坪警署。

徐續指,接獲方被捕消息時「呆咗」,因他為人低調,「唔會點樣惹事」,亦不會與人發生衝突。至於方口中的 Charlie,他稱認識對方,Charlie 亦曾到過其健身室。

11 被告被指暴動 當中兩人被控藏索帶

本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18 歲,學生)、陳子健(22 歲,分析員)、鄭浩麟(25 歲,教師)、鄭偉傑(23 歲,無業)、張浩然(24 歲,售貨員)、張元山(23 歲,電腦技術員)、周明摯(41 歲,文員)、方淦輝(23 歲,學生)、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何焯銘(34 歲,司機)、何仲玹(22 歲,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上述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當中鄭浩麟及馮天程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終院裁定該控罪不涵蓋索帶,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分別保管或控制 1 包及 3 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CCC 74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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