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 理大|8 人被控暴動原定今裁決 辯方首以義務急救員作人道救援抗辯 法官質疑

11.18 理大|8 人被控暴動原定今裁決 辯方首以義務急救員作人道救援抗辯 法官質疑

分享: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有示威者試圖從佐敦方向救助理大內示威者,事後多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0 人案,有 8 人否認暴動罪受審,原定周五(5 日)裁決,惟有被告確診新冠肺炎,遂押後 9 月 21 日再判。庭上改為法官和辯方討論陳詞。

辯方爭議,有被告任義務急救員,出於人道救援義務,中立地向衝突任何一方的傷者提供醫療急救服務,認為雖沒案例,但根據國際法及普通法尊重生命精神,應為合理抗辯理由。本案是首宗辯方就義務急救員角色,引用國際法提出抗辯的案件。

區院法官練錦鴻表示,該國際法不適用於暴動案,對本案及本港均沒約束力,加上急救員在本港不如醫生等有條文訂明的法律地位,「好想同意你呢樣嘢,但係法律基礎係乜?」控方則表示,辯方「叫法庭考慮佢創作嘅嘢,呢樣係荒謬」。
首案辯方引國際法爭議義務急救員角色
稱供醫療服務屬醫護人員

辯方就義務急救員角色,引用國際法《日內瓦公約》提出抗辯。該公約屬國際人道法,提及武裝衝突中,醫護人員應一視同仁地治療所有病人。是日案件,爭議僅持急救證書的急救員,是否屬醫護人員。

法官練錦鴻在庭上引述,第八被告朱偉雄一方的結案陳詞指,「法律應尊重人性…醫療救護者係中立…救助所有受傷嘅人」,問辯方大律師陳國維,「有急救證書,係咪就係醫護人員?」

陳答,法律上沒有介定何謂醫護人員,但認為「佢喺現場做嘅事,就係醫療服務,做嘅就係急救」,故行為受醫療相關倫理等規管,又提及目前多宗案件,「都無提及過急救員嘅法律地位係咩」。

辯方指雖沒案例
仍望法庭以普通法基礎考慮

法官再質疑,該公約不適用於暴動案,而陳稱急救員為中立人員,「須向所有傷者提供人道救援義務,係邊到嚟?」陳答,是來自《日內瓦公約》,指明白該公約在港沒約束力,但望法庭考慮普通法以尊重生命為基礎,確立正作急救事務的被告,有相應義務。

法官表示,「好想同意你呢樣嘢,但係法律基礎係乜嘢」、「你係無其他嘢(案例)支持?」

辯方答,普通法下沒相應案例。官即說,「無嘅話,我點樣作呢樣嘢出嚟?」

法官其後問主控看法,主控稱,「呢個唔認識,答唔到。只會講返,第八被告而家自己創作哂所有倫理或原則,然後叫法庭考慮佢創作嘅嘢,呢樣係荒謬」。

有被告案發後頭縫 16 針
官:警作供否認 不可得出施襲案情

另外,第四被告廖康良,其代表律師邀法庭參考醫療報告,指當日戴帽的廖頭頂受傷、要縫 16 針,而警員被盤問關於廖的傷勢時,答「可能係跌倒、擦到」,該警亦承認當日對社會現象感憤怒,希望法庭考慮當日是該警用警棍對被告施襲、仇視被告,以判斷其證供可信性。

官質疑,「憤怒係咪一定會用暴力呢?」又指證人否認的事,不屬證據,不可得出上述案情。

另法官在回應辯方大律師陳國維時亦提及,不排除當日警方所用武力,「係多過所需要嘅」,但指以他理解,「警方行為有佢自己規條…法庭係不應隨便置喙…除非你話,當時警員立場或者意圖,係惡意」,但目前法庭沒任何理據,批評警方當時現場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

8 被告不認罪 另 2 人已認罪 

本案不認罪的 8 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 19 歲)、林阡晴(23 歲,學生)、廖康良(20 歲,學生)、李屏樂(61 歲,公司經理)、易卓邦(26 歲,商人)、李家維(24 歲,無業)、朱偉雄(42 歲,清潔工)和潘永杰(20 歲)。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案另外兩名承認暴動罪被告為黃銘昊(現 18 歲)和區海峰(現 23 歲,送貨員),其中黃 2022 年 5 月被判入勞教中心。

DCCC636/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