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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藏燃料萬用鉗罪成 女生判囚 18 月 官:暴動之夜攜非法工具須加刑

11.18 理大衝突|藏燃料萬用鉗罪成 女生判囚 18 月 官:暴動之夜攜非法工具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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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 18 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管有非法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立,周六(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8 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雖然早前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她在暴動之夜攜帶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外出,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破壞或縱火,兩罪在暴動背景下變得更加嚴重,法庭需要加重刑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就讀大學一年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犯案,被捕後停止學業。親友的求情信指被告本質善良,被告則在求情信稱有悔意,服刑後會繼續學業。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判處不多於 12 個月監禁,讓其生活盡快回復正軌。

官:涉案罪行在暴動背景下更嚴重

法官林偉權指,雖然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不成立,但她供稱遭橡膠子彈打傷,可見她曾身處某個暴亂地方。法官續稱,辯方建議的監禁刑期並不恰當,被告在暴動之夜攜帶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外出,其後在小巷遭警方截獲,即使當晚暴動未延伸至涉案橫街,但被告管有上述物品須加重刑罰。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認為基本刑期為 9 個月監禁;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基本刑期則為 15 個月監禁。法官指,被告打算在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上述物品以破壞財產,在暴動背景下,涉案罪行變得更加嚴重,法庭需要加重刑罰,遂分別上調兩罪量刑起點至 12 個月及 20 個月。

不過,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年輕,亦同意部分案情,將兩罪各扣減兩個月刑期,即下調至 10 個月及 18 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8 個月。

法官:沒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涉案地點暴動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當晚九龍多處都有暴動,但沒證據顯示她從彌敦道的暴動現場,經橫街走進小巷,因此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曾參與小巷外的彌敦道暴動,亦不能證明她為暴動者「把風」。但法庭認為被告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是為了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時,破壞物品及縱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兩罪成。

被告開審前改不認罪

現年 21 歲的女學生郭凱盈被控一項暴動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郭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三罪,指她同日在彌敦道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郭原選擇認罪,她於 2020 年 5 月開審前改為不認罪,故分案處理;早前同案的4 名男被告為勞俊坤(23 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 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 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 歲),同被控暴動罪,當中只有連潤發被裁定罪成判監 4 年,其餘 3 人無罪。

DCCC 4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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