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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理大衝突|8 人否認暴動 僱主供稱被告任場地佈置 穿深色衣物免「搶鏡」

11.19 理大衝突|8 人否認暴動 僱主供稱被告任場地佈置 穿深色衣物免「搶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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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9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10 人被指在尖沙咀暴動,當中 8 人不認罪,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第四被告的僱主供稱,被告負責場地佈置,工作時會穿深色衣物,以免「搶鏡」。他指社運期間,公司為員工提供口罩及生理鹽水,以應對催淚彈。他指案發當晚,被告為婚宴「拆場」,並負責在酒店看守物品至翌日,但同意不知道被告期間有否離開酒店,以及為何出現在涉案樓宇內。案件周五(5 日)續審。
僱主稱社運期間向員工派生理鹽水

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傳召被告楊淑珍的林姓僱主作供。林供稱,自己開設婚宴場地佈置公司,2012 年聘請楊為兼職員工,負責場地佈置。

林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因不時發生突發事件,如施放催淚彈,故公司會向員工提供外科口罩及生理鹽水。

僱主稱佈置工具包括面罩、魚絲
員工穿深色衣物免「搶鏡」

他稱案發當晚,有客人在尖沙咀喜來登酒店舉辦婚宴,林於下午 1 時半到場籌備,並攜有不同工具,如面罩及噴漆,方便員工為裝飾品髹油;魚絲用作吊掛名牌,索帶則束着布料。林續指,宴會有不同客人,工作人員會穿着深色衣物,以免「搶鏡」。

控方質疑被告負責拆場 為何攜魚絲

林指,楊當晚幫忙「拆場」,她於晚上 11 時半到達酒店,凌晨 2 時半完成工作。林稱以往會召貨車帶走佈置物品,但當日交通不便、未能召車,故林着楊留在酒店看守物品至翌日,他與另一名員工先離開。

控方指魚絲用作吊掛物品,質疑楊當時是清拆場地,為何會藏有魚絲。林解釋,他包裹物品後,才發現遺留魚絲,故着楊保管。林在盤問下同意,與楊分開後,不知道她有否離開酒店、身上藏有甚麼物品,以及為何出現在厚福街 7-7A 樓宇內。

案情指被告在梯間遭截獲

案情早前透露,楊被捕時穿着深藍色背心、黑色長褲,背囊內藏有一對粉紅色 3M 過濾棉、11 枝生理鹽水、一卷釣魚線、一件深灰色短袖恤衫等。警方在厚福街 7-7A 唐三至四梯間發現 5 名女子,包括楊。

10 人被控暴動 2 男女認罪

被告依次為何可珊(20 歲)、楊淑珍(29 歲)、許卓玲(20 歲)、梁展榮(34 歲)、張啟鏗(24 歲)、李駿軒(20 歲)、彭紹軒(21 歲)、吳詠詩(16 歲)、何國棟(23 歲)及李昌源(17 歲)。10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何國棟及李昌源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何被指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李被指保管鐵鎚及打火機。李昌源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

案發時 17 歲的李昌源、16 歲的吳詠詩,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吳被判入教導所;李還押至 8 月 26 日判刑,其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有意圖而縱火兩罪則存檔法庭。

DCCC 6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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