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提刑期上訴 指現刑期未計算行為良好扣減 官押後處理

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提刑期上訴 指現刑期未計算行為良好扣減 官押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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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鄭子豪、廖子文先後就「12 港人」潛逃及 2019 年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由於兩人在爆炸品案判刑時,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同期執行的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兩人不服刑期,早前獲准保釋提上訴,周三(19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吳靄儀認為,鄭子豪還押 21 個月期間行為良好,惟目前部分刑期不能執行「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構成不公,會令被告延遲 3 個月獲釋,建議將爆炸品案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讓他們即時獲釋。律政司一方則指,行為良好扣減只是酌情權,即使本案沒有扣減,亦無造成不公。法官要求雙方進一步呈交書面陳詞,押後處理。

上訴人為鄭子豪、廖子文,鄭由大律師吳靄儀、高麟代表;廖由大律師黄錦娟、管致行代表。律政司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原審不知被告服畢潛逃案刑期
致實際刑期多出半年

2022 年 7 月 15 日,兩人就「12 港人」潛逃案,被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 10 個月。翌日,法官游德康再就爆炸品案,分別判兩人囚 28 及 27 個月,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兩人分別於同年 11 月及 12 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彭偉昌在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兩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兩人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詞又引述《判刑理由書》後記指,若法官在判刑前,知悉兩人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進一步將爆炸品案的刑期,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原審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

官指減刑決定為懲教署酌情權
上訴方:非取代懲教而是使用法庭酌情權

上訴庭周三開庭審理,上訴方與律政司均不爭議原審法官所建議的修正辦法,但上訴方認為,考慮「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的因素,法庭應將爆炸品案的刑期,進一步下調至 16 個月監禁,以體現原審法官的「原意」。

代表鄭子豪的大律師吳靄儀解釋指,根據《監獄條例》第 69 條,「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 1 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因此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鄭子豪就兩案判監 31 個月,扣除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實際刑期應為 20.67 月,最早可於 2022 年 12 月 13 日獲釋。但由於兩人還押期間已服畢潛逃案的 10 個月刑期,導致該案不獲「行為良好扣減」,變相鄭子豪要返回監獄服刑多約 90 日。

法官彭偉昌質疑,減刑決定屬懲教署署長的酌情權,法庭不能「褫奪」其權力,又指被告尚未就該案服刑,如何得知他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吳靄儀回應指,鄭保釋前已「還押足足 21 個月,行為良好毋容置疑」,又指她同意法官所言,上訴庭並非取代懲教署行使酌情權,但當法庭看見不公,就有理由處理,並將本案刑期減至能夠體現原審法官的「原意」,即被告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可獲得三分一減刑。

上訴方:未能執行《監獄條例》致不公
非指懲教署出錯

廖子文的代表大律師黄錦娟則稱,兩名被告已服刑一段時間,法官彭偉昌打斷稱「係扣押唔係服刑,係失去自由」。黄錦娟續指,根據以往做法,即使不是正式服刑,被告失去自由的日子亦計算在減刑之內。她續指,若兩案於同一日判刑,計及被告於獄中行為良好,廖最早可於 2022 年 9 月 16 日獲釋,而事實上廖還押期間沒有行為不良好。她強調,今次上訴並非指懲教署出錯,而是不能執行《監獄條例》第 69 條引起不公。

律政司:刑期扣減非固有權利
沒使用酌情權亦無不公

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則指,三分一刑期扣減只是酌情權,並非被告的固有權利,即使本案沒有使用酌情權,亦無造成不公。他又指,原審在判刑考慮時,「原意」是判處 31 個月監禁,從沒提到實際刑期為 20.67 個月,質疑上訴方倒果為因。他表示,原審判監 31 個月屬寬大處理,律政司亦接納原審建議下調刑期至 21 個月,但下調至 16 個月是明顯過輕。

法官彭寶琴表示,她與另外兩位法官處理案件時,一直謹守判刑原則,並舉例「唔會預計判 30 年,原意係 20 年監禁」。她亦關注,一系列案例表明,基本判刑原則不應考慮懲教刑期扣減,質疑上訴方所理解的「原意」,與基本判刑原則有衝突。她要求雙方就法庭關注,進一步呈交書面陳詞,案件擇日再訊。

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