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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廖子文獲准保釋候上訴 判詞:若按原審原意改判 上訴日期定下前或已獲釋

12 港人|廖子文獲准保釋候上訴 判詞:若按原審原意改判 上訴日期定下前或已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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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廖子文先後承認潛逃案及 2019 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但由於廖於管爆炸品案判刑時,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

廖不服刑期提上訴,周三(23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他以 2 萬元現金保釋。法官周五(25 日)頒下判詞,認為上訴庭確實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廖可早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獲釋,即他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已完成服刑,故批准他保釋。
原審官:不知服畢潛逃案刑期 
建議上訴「修補缺陷」

廖早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27 個月,原審法官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故兩案的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廖子文不服刑期提出上訴,於 9 月 15 日向高院申請保釋,即日被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拒絕。彭官其後頒下判詞,透露原審法官游德康判刑的兩日後(即 7 月 18 日),懲教署書面通知法院,指廖子文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 10 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將兩案的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

判詞引述游官《判刑理由書》的後記補充,指若在判刑前,知悉廖已服畢「12 港人」潛逃案的刑期,會進一步將汽油彈案原先的 27 個月監禁,下調至 21 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 31 個月監禁。

不過游官指已「無權在這階段更改兩位被告人(廖與「12 港人」另一被告鄭子豪)的刑期」,建議二人提出上訴,「來修補這判刑上的缺陷」。廖子文以此為由申請上訴。

彭官:上訴庭確實或按原審官原意改判

法官周五頒下判詞,引述廖子文一方的陳詞指,原審法官《後記》已反映其原意,即兩案刑期不應超過 31 個月,上訴庭沒有任何理由干預此原意。申請方又指,假設廖在獄中行為良好,根據 《監獄規則》第69(1)條,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最早可於 2022 年 9 月 16 日獲釋。

律政司則指,即使下調刑期,以及假設廖行為良好獲減刑,他仍須服刑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律政司又引上訴庭案例指,行為良好獲減刑的準則,不適用於潛逃案。但考慮到上訴庭最終可能會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下調刑期,令廖最早於 2022 年 12 月 27 日獲釋,律政司不反對批准廖保釋等候上訴。

彭官認同,行為良好獲扣減刑期的《監獄規則》,不適用於潛逃案,但認為上訴庭確實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令廖早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獲釋,即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便獲釋,故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廖子文兩案認罪 

廖早前承認兩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他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

CA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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