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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葵芳|21歲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逗留壯大聲勢

12.25 葵芳|21歲男非法集結罪成提上訴 上訴方:集結非唯一推論 答辯方:逗留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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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聖誕節「聖誕三部曲行動」期間,示威者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拍閘,6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一名 21 歲馬姓男子不服定罪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陳詞後,押後 11 月 29 日或之前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上訴人雖身穿黑衣、戴口罩,但他在商場時一直低頭撳手機,沒留意周邊環境,待他在元氣壽司外出現時,其表現與其他途人聽到有聲時探頭的反應無異,認為裁判官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身處位置旁邊有扶手電梯,若他並非參與集結,理應及早離開,而非逗留壯大示威者聲勢。
上訴方:低頭玩電話 沒回應示威者

上訴人馬健豪(21 歲),在 2021 年 8 月被原審裁判官黃士翔,裁定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 4 樓的「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馬被判囚 4 個月。他已服刑完畢,但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方播放多條商場內閉路電視片段,指見馬健豪「係自己一個人,挨喺欄桿撳緊手機」。片中有人揚手示意一班人跟隨他走,但馬不在鏡頭內,其他片段中,則見他「一路喺到玩(手機),無話舉頭望」。

官質疑上訴人與示威者同行 上訴方:同佢哋唔同

法官觀看片段後質疑,當晚 8 時 15 分,馬健豪與他們朝同一方向行,該班人穿衛衣,套上衛衣帽子,又指「閒人係好多,戴口罩無幾多個,有都係藍色(口罩)㗎啫」。

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雖身穿黑衣、戴口罩,但他沒有戴帽,「同佢哋唔同」。

官又指,約一分鐘後,他們到達元氣壽司店外,店舖開始落閘,有人「一路喺到『托閘』(阻止鐵閘關閉)」,警方便隨即展開拘捕行動。

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只是與他們朝同一通道向前行、路經元氣壽司,強調他沒份托閘,當時行為似是想朝出口離口,聽到有聲後,與途人探頭望的反應沒兩樣。

上訴方重申,本案案發時間短促,控方沒有片段或證人,能說明被告在元氣壽司外之前所作何事,只得數條見到被告玩手機的片段,「咁樣嘅程度下,(裁判官)無法推斷馬健豪有參與非法集結」,亦認為裁判官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答辯方:上訴人逗留 增加聲勢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岑穎欣代表。岑回應指,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聲音,但證人指出,馬健豪倚在欄桿時,現場有多人叫口號。而在元氣壽司外,馬見有人拉閘時,正身處扶手電梯旁,「但佢唔走,係行去望」,稱若他非有份參與,「佢毋須企喺嗰度,去增加聲勢,有共同目的做呢件事」,因此認為本案證物及證供,都足以支持原審裁判官定罪裁決。

HCMA 5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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