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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葵芳|「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提上訴被駁回 

12.25 葵芳|「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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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聖誕節,6 人包括兩名未成年男子被指響應「和你 shop」,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及拍閘,經審訊後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馬姓被告被判囚 4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28 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駁回。

法官指,案發時社會嚴重分裂,加上時值聖誕,商場人流多,即使上訴人沒做受禁行為,但他穿和示威者相若深色打扮、口罩站在店外,令示威者看來「人多勢眾」,構成非法集結。反之,上訴方辯稱上訴人「有意圖離開現場」等說法,呈堂片段不足以支持。法官最終認同原審定罪裁決,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
上訴人提兩上訴理據

上訴人馬健豪,2021 年 8 月被原審裁判官黃士翔裁定,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馬健豪由大律師伍頴珊、曾學滔代表,提出兩上訴理據,包括指原審錯誤裁定被告行為構成非法集結,以及原審對上訴人犯罪意圖的裁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非法集結出現後 被告有意圖離開

上訴方先就馬健豪的行為陳詞,指本案控罪案發地點為「元氣壽司」外,故馬健豪在非法集結出現前的行為,例如新都會廣場其他樓層的活動,不可能構成「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

上訴方續指,馬僅逗留店外約 30 秒,期間除身處現場外,沒以說話、標記或行動支持集結者,且當店舖電閘被阻降下時,上訴人緩步離開該店及背向閘門,可推論他在非法集結出現後,「有意圖離開現場」及「停止參與集結」。

官:上訴人逗留令示威者「人多勢眾」

法官不同意說法,指控罪案發地點雖著眼「元氣壽司」外,但不代表示威者聚集店外前的行為沒證據價值,例如上訴人在 L4 等候,突然夥他人一同步往「元氣壽司」,法庭可視為環境證據之一,推論上訴人並非出於偶然,而是要參與示威。另非法集會流動性高,「不可能期望示威者的成員不增不減或逗留在同一個位置」。

法官續指,案發時社會嚴重分裂,加上時值聖誕商場人流多,意見相佐者或有衝突、破壞社會安寧。案中部分示威者對店舖拍閘,上訴人雖沒作受禁行為,但其深色打扮、深色口罩與示威者相若,又全程站在店外,令示威者看來「人多勢眾」,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犯罪行為。在上訴人沒作供下,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選擇留下現場。

法官最終指,上訴方各項上訴理由,不論分開抑或整體考慮,都沒見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加上經重審方式審視本案所有證據後,認同裁判官的定罪裁決,遂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

HCMA5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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