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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學生提定罪上訴 指僅穿黑衣不能證參與非法集結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學生提定罪上訴 指僅穿黑衣不能證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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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被判囚 4 至 10 月;同案 18 歲女生認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其中 1 名 21 歲女學生今提定罪上訴,指原審無足夠證據證明她意圖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坦白講,淨係得黑衫黑褲」;律政司一方則強調衣著、身攜雨傘、逃匿等環境證供已足夠定罪。法官黃崇厚押後至 10 月 31 日頒布書面裁決。

上訴方吳欣庭(辯方)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答辯方(控方)代表為檢控官林宜養。上訴人已服刑完畢,現就「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兩項定罪上訴。

片段顯示黑衣人牛頭角道堵路

法官提出雙方陳詞前先播放案發當日片段,以掌握案發經過。其中一段顯示,有數十名穿黑衣人士將小巴站牌等,拖到觀塘玉蓮臺外的牛頭角道;第二段則顯示有數十名黑衣人士跑進玉蓮臺中庭範圍後放慢腳步。原審時,辯方不爭議上訴人在第二片段(玉蓮臺中庭)出現。

上訴方:沒足夠證據證意圖參與牛頭角道集結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定,牛頭角道的黑衣人,可能本身在觀塘參與示威,其後被警方驅散,才轉到牛頭角。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曾經在牛頭角道參與堵路。

至於在玉蓮臺中庭,片段顯示黑衣人士進入中庭後放慢腳步,沒作出任何「厭惡性」行為。中庭的市民表現冷靜,更有一名黑衣女子向中年市民解釋情況。因此在玉蓮臺中庭,並無發生非法集結。

上訴方也認為,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任何支持鼓勵行為,「坦白講,只得黑衫黑褲」,因此無法毫無疑點證明上訴人意圖鼓勵或參與集結,「非法集結」及「蒙面」罪不應罪成。

答辯方:集結可流動延續 環境證供足以入罪

答辯方引述終審法院《盧建民案》,指非法結集具流動及延續性,於牛頭角道堵路的人進入中庭,不等於牛頭角道的非法集結即時完結,又指中庭內有市民感到驚恐。

答辯方陳詞指,憑藉被告進入中庭、身上有雨傘、逃匿等環境證據,足以支持她參與了牛頭角的非法集結。就蒙面罪,答辯方則指不論上訴人有否「參與」集結,她蒙面時必然是「身處」集結現場,因此亦應罪成。

原審 4 人罪成囚 4 至 10 月   18 歲學生認罪判更生中心  

原審 5 名被告依次為:陳松琛(20 歲,學生)、林恩鈴(25 歲)、賴心諾(18 歲,學生)、吳欣庭(21 歲,學生)及何俏朗(20 歲),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牛頭角站外參與非法集結。(均為起訴時年齡)

5 人另同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或布蒙面。

陳松琛及賴心諾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陳管有三支扳手及三包膠索帶;賴管有一支螺絲批。

林恩鈴另被控各一項「管有適合用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她管有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一袋膠索帶及黑色噴漆。

賴心諾在案件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另外兩罪獲撤控;其餘 4 人審訊後全部罪成,判囚 4 至 10 月。

HCMA 4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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