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遊行前搜出槍械 4人認串謀殺警、《反恐條例》下爆炸罪 最高可判囚終身

12.8遊行前搜出槍械 4人認串謀殺警、《反恐條例》下爆炸罪 最高可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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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處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和伍永杰。

8 名認罪被告為黃振強(22 歲,無業)、吳智鴻(24 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 歲,學生)、蘇緯軒(18 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 歲,無業)、蔡凱明(21 歲,倉務員)、陳玉龍(27 歲,維修技工)及鍾雪瑩(29 歲,設計師)。

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黃另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此罪最高可判囚 14 年。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和其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他另被控的串謀謀殺、管有爆炸品罪,則准存檔法庭。

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指他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106 顆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他另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准存檔法庭。

一被告認串謀殺警
另 4 人認無牌管有槍械等罪

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他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連同鍾雪瑩,管有 1 支長槍、6 個共載 211 發彈藥的彈匣,及兩個共載 30 發彈藥的手槍彈匣;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蘇另承認「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罪」,指他在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大埔使用 1 支手槍連載有彈藥的彈匣,意圖抗拒或阻止對其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管有兩盒煙花,及 4 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蔡凱明則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指他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 2 個引爆裝置。

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共 2 罪,指他串謀蘇緯軒及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以及無牌管有 1 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