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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西灣河|17歲男兩罪成提上訴 一罪獲撤銷 管索帶因案例不能維持定罪

11.13西灣河|17歲男兩罪成提上訴 一罪獲撤銷 管索帶因案例不能維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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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上有人發起「晨曦行動」,有示威者在西灣河拆圍欄堵路,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被指遭防暴警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法官黃崇厚聆訊後周五(20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生涉管有 1 包索帶的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參考終院案例後不能維持定罪。另一涉管士巴拿等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被控管有索帶
官指因《陳俊傑案》不能維持定罪

上訴人為案發時 17 歲的學生梁志為。就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下稱第 17 條),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同意律政司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的判斷,指他「恰當地表示接受」終審法院對《陳俊傑案》的裁定,梁志為面對的上述控罪不能維持。

終院在該案中裁定上訴人得直,判詞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

被控管有士巴拿、打火機等 
官認同原審指有罪行意圖

至於上訴人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 4 把士巴拿,及鉗、打火機式火槍、打火機各一。

法官黃崇厚指,控罪關鍵在於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犯罪意圖時是否穩妥。他認為,上訴人在示威現場長時間逗留,又攜帶一般人日常不會帶在身上的物品,加上背囊內有 4 顆螺絲,款式與固定港九新界街道鐵欄的螺絲相同,認同原審判斷,上訴人有罪行意圖,而案中證據亦支持此唯一合理推論,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另外,對於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關注,本控罪會否如「第 17 條」般,詮釋上變成「思想罪行」,黃崇厚認為,本案控罪與《公安條例》第 33 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相近,不會出現如第 17 條般令人擔憂的地方,即在證據不足時,被當作尋求定罪的方便手段。

2020 年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已完成服刑

上訴人梁志為(案發時 17 歲,學生),2020 年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他 2019 年 11 月 13 日於筲箕灣道 79 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罪成,涉案物品包括 1 包膠索帶、 4 把士巴拿、1 支火槍式打火機等。

根據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案情,該包膠索帶共 100 條,每條長約 30 厘米,案發時並沒開封。

上訴聆訊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進行,當時上訴人已完成勞教中心刑期。

HCMA369/2020(ESCC25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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