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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11.11 筲箕灣|藏索帶罪成、已刑滿男生 引終院裁決上訴得直 官指脫罪純屬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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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三罷」,17 歲男生被指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藏有燒烤鉗、索帶等物品,2021 年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已服刑完畢。

男生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基於早前終審法院就「索帶案」的裁決,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而已」,終撤銷定罪。

李官強調,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他管有涉案物品是懷有不軌意圖。
上訴方引終院「索帶案」裁決
指控方未能證意圖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劉綺雲錯誤評估控方、辯方證人的可信性,又指基於終院就「索帶案」的裁決,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用控‍罪所列的物品,作非法侵入地方之用。即使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及其他「黑‍衣‍人」有上述意圖。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在判詞提及,律政司重‍新檢視所有證據後,決定不申請向本案作出修改控罪,「本席認為答辯方以上的讓步,不單在法律上正確,而且是明智的」。

官撤銷定罪 指純屬僥倖

法官續指,就上訴方提出終審法院就「索帶案」的裁決,即索帶並非作非法侵入地方之用﹐「本身已‍經足夠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又指其餘上訴理由均未能「構成任何疑問」,終批准定罪上訴,並撤銷上訴人的定罪。

他指,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而已」,又強調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他管有涉案物品是懷有不軌意圖。

男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已服刑完畢

被告周智宏(案發時 17 歲,學生),報稱居於紀律部隊宿舍,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和一卷膠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2021 年 8 月 2 日,被告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現已服刑完畢。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被告提終極上訴得直

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2020 年 8 月判監 5 個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指控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上述 3 種,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

HCMA4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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