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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青年藏行山杖等 原審信自衞意圖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後高院發還 押後9.13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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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在葵涌疑被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認為原審裁斷「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案件周二(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辯方表示,希望作進一步陳詞,解釋法律觀點;控方則透露,不打算再作陳詞。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作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院法官張慧玲早前頒下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理據指,被告李煒健警誡下聲稱,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作自衞之用,以及守護附近連儂牆,可見他必定預計,自己會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

高院判詞:被告「自衞」說法不成立

法官認為,涉案行山杖、士巴拿難以用作阻擋刀襲,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被告「自衞」的說法不成立。她指,沒證據顯示被告受到「即時威脅」,認為他預計會與別人有衝突。

就被告背包藏有頭盔、護目鏡及泳鏡等物品,法官認為,原審應該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狀況 ,即 2019 年社會騷動及暴力衝突,被告亦聲稱「守護連儂牆」。她認為原審沒充分考慮,上述物品屬示威者常用物品。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提及物品用途,法官指,考慮被告是否有傷人意圖時,應顧及相關解釋,惟原審沒有充分考慮。

判詞:原審裁斷「有悖常情」

總括而言,法官指原審犯錯,在本案作出的裁斷「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原審指被告欠傷人意圖

被告李煒健(案發時 22 歲,酒店散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 2019 年 9 月 2 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

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於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被告曾表明害怕遭「白衫人」及刀手襲擊,認為遇襲時可用涉案物品「擋」,指出他不但無提及意圖用物品傷人,反而明言用來擋隔襲擊,避免使用武力、在大家安全的情況下離開,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WKCC12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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