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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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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其中一名 24 歲男子,與另一名同歲女子,另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一( 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 2 次提訊日,裁判官何慧嫻正式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日期待定,期間首被告須續押,次被告則獲續保。

已還押約 44 個月的首被告,應訊時數度抿嘴和咧嘴微笑,又不時望向旁聽席,以口型與親友隔空傳話。
2 人被控《反恐條例》 罪成最高可囚 14 年

兩名被告為黃振強(24 歲,無業)及劉佩凝(24 歲,無業),他們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根據法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和其他人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首被告還押逾44月

首被告黃振強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起,至今已被還押逾 44 個月。他與另 9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最高可判囚終身。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預料審訊 60 日。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信(音譯)等,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他們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以及另一控罪「串謀謀殺罪」,指他們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黃另涉「管有爆炸品罪」,指他與張俊富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8 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兩盒煙火。

ESCC6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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