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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頭涉收逾6.4萬元回佣助4工人獲聘 判囚5至6月 辯方求情指收款為買工程用具

2工頭涉收逾6.4萬元回佣助4工人獲聘 判囚5至6月 辯方求情指收款為買工程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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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至 8 月,2 名公園建築項目分判商時任工頭,涉向四名工人收賄共逾 64,000 元,以協助他們獲該分判商聘用。他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等罪,還押至周四(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5 至 6 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指,分判商僅提供工程材料,兩名被告收款為購買工程所需的工具。裁判官余俊翔則對此表示不解,指若説法屬實,為何非只收款一次以購買工具,而是每月收款。官又指,工人需從工資內抽出若干百分比交予被告,他們害怕不交回佣便會失去工作,回佣亦佔日薪不少百分比。

辯方指分判商僅提供工程材料

被告依次為鄺志杰(39 歲)、陳衛国(35 歲),他們同被控 2 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衛国另被控 2 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代表被告鄺志杰的辯方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鄺有穩定職業、獲家庭支持,並且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需照顧兒童、女朋友及患病的胞弟。另外按案情撮要及鄺的說法,鄺收取的利益用以購買工程所需的工具,「唔係無中生有嘅事項」,並解釋分判商煌商佑只提供工程材料,而工具需由鄺提供。

辯方指次被告聽取首被告指示

代表被告陳衛国的辯方指,陳的角色次要,為鄺的員工,聽從鄺的指示向 4 名控方證人收取回佣,收取後全數交給鄺,亦了解到回佣用以購買工具,不過並非「卸責」,已即時認罪,願意承擔責任。

辯方又指,涉案金額不算大,而且牽涉同一工程,於同時段發生。

官指回佣佔工人日薪不少百分比

辯方邀請法庭考慮判處非即時監禁刑罰,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聘請工人後,工人需從工資內抽出若干百分比交予被告,他們害怕不交便會失去工作,才答應要求,而所收回佣亦佔其日薪不少百分比。

對於 2 名被告指要買工具,裁判官不解指,既然該些工具可用於整個工程,為何並非只收款一次購買工具,而是每個月收款?但仍會採取對被告最有利的說法。

官再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將 4 罪的量刑起點定在 4 個半月監禁,經認罪扣減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鄺被判處 5 個月即時監禁,陳則被判處 6 個月即時監禁。

裁判官另頒布賠償令,鄺須向煌商佑賠償 1.1 萬元,陳則須向煌商佑賠償逾 4.3 萬元。

2 被告分別向 4 工人收回佣

案情指,煌商佑於案發時是啟德一個公園建築項目的金屬設施安裝工程分判商,被告鄺志杰、陳衛国於 2021 年 3 月加入煌商佑,鄺被指派為煌商佑招募工人為該項目工作,工人由陳監督,日薪均為 1,400 元。

案情續指,案件於 2021 年 4 月至 8 月期間發生,鄺及陳串謀向 2 名工人收取賄款共逾 31,000 元,而陳又從另外 2 名工人接受賄款共逾 32,000 元,他們均藉收賄以協助該等工人獲得,或繼續獲煌商佑聘用。

KCCC18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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