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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刀刺何君堯 男子傷人罪成囚 9 年 提刑期上訴被拒

2019 年刀刺何君堯 男子傷人罪成囚 9 年 提刑期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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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屯門候選人何君堯在街站拉票時受襲。31 歲董姓男子被指佯裝支持者獻花再刀刺何胸口,造成何約 2 厘米傷口,被制服後又高叫「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所為」、「唔該搵人繼承我嘅遺志殺咗佢」等。他承認交替控罪有意圖傷人罪及傷人罪,被重囚 9 年,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周三(14 日)在高院聆訊,上訴方指原審量刑明顯過重,例如沒考慮傷者傷勢輕、沒造成長遠性精神損害等。律政司一方則指,被告事前曾到現場視察、攜武,可見有預謀犯案,而上訴方所主張的,都非量刑佔比最重因素。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並在 6 個月內頒判詞,董男須繼續服刑。
董男認兩罪
原審指有預謀、不能寬恕囚 9 年

上訴人董栢輝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傷人17),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在屯門啟豐花園與海翠花園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或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他另被控一項傷人罪(傷人19),指他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張英才。

他承認有意圖傷人及傷人兩罪,企圖謀殺罪則獲准留檔法庭不予起訴,在 2021 年 9 月 27 日就兩罪被判囚 9 年。

原審高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董栢輝為有預謀犯案,犯案前數日曾視察場地,或到場拍攝何君堯的街站,被捕時身上另有一把刀鋒長 15 厘米的刀,形容部署「精密」(meticulous),即使單獨行動亦不能寬恕。

此外董被制服後仍堅持持刀,致保鏢受傷。最終就兩罪分別以囚 12 年及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及刑期整體性後,共囚 9 年。

上訴方質疑原審 沒考慮傷者傷勢不嚴重

上訴人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爭議「有意圖傷人」罪以判囚 12 年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

馬維騉指,該罪一般判囚 3 至 12 年,質疑原審忽略了本案非同類案中最嚴重級別,即受害人何君堯的傷勢輕,不論精神抑或身體,都沒長遠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等,另沒加刑因素,強調若看事主傷勢,且被告沒案底、受社會事件影響,判囚 12 年明顯過重。

對於上訴方馬維騉指,即使被告有意圖傷人,但仍和謀殺罪有別。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質疑,兩者在控罪元素「意圖」上是一致,只是事主受襲結果有別,謀殺是死亡,有意圖傷人亦可重至殘廢。

法官又指,上訴方舉案例指其他被告判囚多寡意義不大,最重要是判刑原則(it is sentencing principle that matters),並提及影響因素包括被告有否預謀、動機、所造成傷害、有否用武器等。

律政司指董蓄意犯案

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方提出的因素,都不是量刑佔比最重的考慮因素,又指法庭應考慮,案發背景是早上繁忙時間,董栢輝的行為會引起他人哄動,而且董在案發前有去視察環境,顯示他是蓄意犯案。

律政司代表又指,董栢輝所持兇器,是一把刀刃長 20 厘米的刀,足可致命;而董被制服後,所說的說話,可見他是不留情的(no mercy even after the attack)。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播放事發片段,顯示董在被制服後,曾說「何君堯你去死啦…何君堯你個人渣…殺死何君堯!」、「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所為,721 係你做㗎」、「絕對唔可以放過何君堯呢個人渣,唔該搵人繼承我遺志,殺咗佢,唔可以畀佢害人害物」、「呢個咁嘅人唔可以做議員,佢害香港人呀」。

官裁沒合理爭辯之處 拒批許可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將在 6 個月內頒下判詞解釋原因,亦即董須繼續服刑。

CACC2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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