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女涉自稱中國特工誘拐內地生勒索2千萬元 串謀詐騙罪成 官拒信被告稱同受騙

22歲女涉自稱中國特工誘拐內地生勒索2千萬元 串謀詐騙罪成 官拒信被告稱同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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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一名案發時 22 歲無業女子自稱受內地公安指示,誘拐一名內地來港的女大學生到離島酒店,並向其父勒索 2 千萬贖金。被告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法官李慶年周三( 10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 6 月 7 日判刑,被告須繼續還押。

辯方一度要求法庭索取背景報告,但法官指,背景報告唯一用途為探討被告是否有「遲來的悔意」,但被告至今毫無悔意,只懂指責他人,延續其「謊話工程」。最終辯方確認毋須索取報告。

被告早前供稱自己同為電話騙案受害人,深信自己是「特派員」的身分,又稱受公安人士威脅行事,對勒索一事不知情。法官批評,被告的說法出現嚴重矛盾,又指從她在錄影會面及庭上作供可見,被告聰明伶俐、心智成熟、思考敏捷,而且沒有客觀證據支持其說法,拒絕信納被告。法官裁定,被告是在自願及明知的情況下,參與團夥協議詐騙金錢。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亦受騙,受自稱公安人士威脅行事,對勒索一事不知情,她亦深信自己是「特派員」。控方則於庭上反駁,指被告多月來按指示,以電話嘗試詐騙不同港人,每月收取 1 萬元底薪,更於觀塘租用辦公室,是犯罪團夥一員。

辯方:被告入世未深
官:被告聰明伶俐,思考敏捷

辯方認為被告沒有社會經驗,入世未深。但法官裁決時指,不論在錄影會面及庭上的被告均聰明伶俐,思考敏捷,對她有利的問題會直接回答,對她不利的問題會不斷迴避。她中學畢業後曾到日本留學兩年,不可能是非不分,用虛假身份誘騙其他人。

至於辯方指被告沒有經濟壓力,不會因每月一萬元報酬而犯案。但被告錄影會面中提及因疫情緣故,家人未能支付其日常開支,有時每月需還 5,000 元予朋友。但其庭上證供則強調家人有足夠財力協助,法官指她為自圓其說,事後堆砌供詞。

官:被告不可信、面對關鍵問題出現嚴重矛盾

法官裁定事主供詞可信可靠,相反被告證供則不可信,她面對關鍵問題時出現嚴重矛盾,或不斷迴避問題,以「一個謊話來掩蓋另一個謊話」。法官指她曾到日本留學,理應成長不少,在庭上卻把自己塑造成「宅女」,對社會事情毫不知情,說法與其錄影會面表現不符。

法官引述,被告一方面稱對團夥是內地執法人員的身分深信不疑,以為擔任特派員,協助受害者報案。但另一方面,她又稱受團夥威逼,恐嚇會被抓上北京受審,或連累家人才就範。法官指,究竟她受正義驅使,還是受威嚇而擔當「特派員或臥底」,兩者出現嚴重矛盾。

官指被告為團夥「積極參與者」
其說法形同「賊喊捉賊」

被告表示她只是電話騙案受害者,聽命行事。法官認為此說法由被告虛構,沒有客觀證據支持。被告的電話紀錄及講稿可見,她不斷以虛構身份聯絡受害人,可見被告為團夥「積極參與者」。根據其成長背景、錄影會面、庭上表現,可見她聰明伶俐、心智成熟、思考敏捷,拒絕信納被告的說法。她以電騙案作為其後的犯罪理由,形同「賊喊捉賊」。

被告稱被威逼才犯案,但法官續指,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曾於日本留學,仍繼續堆砌藉口,以掩飾她為何不通知家人或好友她被威逼的事情。庭上面對控方盤問時不斷迴避間題,問非所答,努力堆砌故事,尋找開脫藉口。而本案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她曾受威嚇。她明顯沒有檢討自己過錯,不斷製造謊話,推卸責任。如果她受威嚇,有不少機會可向他人或警方求助,她亦沒有被禁錮,可以求救。但她沒有求救,明顯她只是繼續其「謊話工程」。

法官提及,被告向事主展示虛假國際刑警證件,帶事主到酒店,又預早收起對方電話,被告明顯知悉串謀詐騙關鍵部分,以不同虛假陳述及手段,包括「假綁架」詐騙金錢。法官相信她在自願及明知的情況下,參與團夥協議詐騙金錢。被告及其他人設局以假綁架的手法,意圖欺騙事主的父親支付贖金,以達到詐騙目的,裁定其串謀詐騙罪成。

事主父被勒索 2 千萬元

被告胡詠心(案發時 22 歲,無業),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18 日與 9 月 21 日之間,在香港,與一個名為「刘建」的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詐騙一名劉姓男子,即虛假地表示其女兒正被他們禁錮;及劉姓男子必須支付港幣或人民幣 2 千萬元,讓其女兒獲釋。

事主早前稱於案發前約一個月抵港,後收到自稱內地公安來電,指她涉洗黑錢;又在一次視像通話中,被逼脫衣服證明自己並非「疑犯」。事主之後被自稱為中國公安特工,名為「林金蓮」的被告誘拐至酒店房內,行騙團夥再以事主的裸體截圖,向事主父親稱已綁架事主,勒索 2 千萬元。事主及後由警方救出。

DCCC1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