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旺角|男子涉偷警頭盔罪成 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29旺角|男子涉偷警頭盔罪成 提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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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上訴人曾嘗試將頭盔交還警方

上訴方早前指,上訴人方智勇於口頭招認時提及,當日執了警員的頭盔,指因一時貪心、想據為己有,故「摵去」警員徽章,掛於背囊右邊。方指後來因為「太驚」,擔心警方以為他盜竊,遂掉走頭盔。而上訴人出庭作供時指,當時是「摵去」涉《國安法》的招紙,並非警察徽章。上訴方又指,片段顯示上訴人曾將警察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又嘗試交還頭盔予警方,但當時有示威者擲物。

判詞:原審無接納上訴人把頭盔交給他人說法

法官在判詞指,本案沒有片段能完整將案發時、上訴人拾起頭盔後的一舉一動完全呈現出來。即使有片段拍攝到,上訴人曾把警察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也不代表會令裁判官質疑,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曾棄置頭盔的說法。

法官又認為,上訴方沒有針對男子的招認作出異議或挑戰,原審相信上訴人自願作出招認,再考慮呈堂證供。法官指,原審 「絕對有權」給予這些招認十足比重,法官亦完全同意原審的決定。

至於上訴方質疑,原審沒有分析案中證據,如何可裁定上訴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上訴方強調「暫時取走」的行為,未必符合控罪元素。法官反駁指,上訴方的說法完全無視原審早已明確裁定,上訴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丟棄頭盔在垃圾堆的說法屬實。故原審並無接納上訴方指,上訴人把頭盔交托予白衣人的說法。

法官認為,原審裁決合情合理,無可質疑,法庭不會干預。而上訴方所指「暫時取走」的說法亦不成立。加上原審提到,即使法庭接納上訴人在庭上的說法,即最後把頭盔交給白衣男,行為亦已構成「挪佔」,符合「盜竊」罪的元素。

3 人事隔近兩年被控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分別為許俊偉(25 歲,文員)、張家培(25 歲,地盤工人)及方智勇(40 歲,物理治療助理),事隔近 2 年後被起訴。張家培被控一項意圖襲警罪,指他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警員 34731。方智勇被控一項盜竊罪,涉於同日同地偷竊一個警察頭盔,上述物品屬於偵緝警員 34731 的財產。

張、方經審訊後罪成,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分別判兩人囚 5 個月及 4 個月監禁;許承認襲警罪被判囚 8 個月,即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襲擊警員 34731。

HCMA20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