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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旺角|兩男偷警頭盔、意圖襲警罪成判囚 官促調查一被告有否作假證供

2.29旺角|兩男偷警頭盔、意圖襲警罪成判囚 官促調查一被告有否作假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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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2 人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盜竊及意圖襲警罪成,周三(7 日)被判囚 4 月及 5 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涉意圖襲警的被告案發時衝向受襲警,明顯鼓動他人一同施襲,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嚴重威脅。而另一涉盜竊的被告則取去警察頭盔,裁判官指在當時社會氣氛下,頭盔或落在針對警方人士之手,與警方衝突時使用。

裁判官另指,涉盜竊的被告在宣誓下作供,表示受僱於醫管局,但感化官未能找到其工作紀錄,要求律政司轉介相關部門,調查被告有否作假證據。按辯方指,被告為合約員工。
官:被告衝向受襲警
鼓動他人施襲

案件周三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案發時為反修例運動高峰,警員受襲倒地,而被告張家培(25 歲,地盤工人)衝向受襲警員,明顯鼓動其他人一同施襲,警員需擎槍才能制止。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帶來極嚴重威脅,罪責不輕,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又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未有特殊理由作出減刑,加上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未見他有真誠悔意,判囚 5 個月。

另一被告背景報告指沒工作紀錄
辯方稱屬合約員工

至於被告方智勇(40 歲,報稱物理治療助理),辯方指方不同意背景報告的部分內容,如報告指都會大學未有其入學紀錄。辯方表示,被告自 2018 年起於「百本人才培訓學院」修讀綜合治療師課程,課程與都會大學合辦,並於 2023 年 7 月起在都大上課。

報告又指,被告報稱自 2018 年起在醫管局工作,但醫管局沒有其工作紀錄。辯方指,被告為合約員工,在裁判官要求澄清下,被告表示受僱於醫管局。

官:另一被告取走頭盔
或供他人與警衝突之用

裁判官指,在反修例運動高峰時期,警方的資源較一般情形緊拙,頭盔能在衝突時保護頭部。被告案發時取走頭盔,不論自用、交予他人或棄置均有極大風險,在當時的社會氣氛下落入針對警方人士之手,在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認為被告罪責高。

官又引感化官報告,指被告沒有坦誠交代資料,例如醫管局未有其聘用資料。官指,被告在複雜環境下長大,曾為三合會「和勝和」成員,有 5 項賣淫相關的案底,先後進出監獄,亦曾因誤導警員被判處緩刑。

官指,被告有不良背景,而其自身的情緒精神問題亦與本案無關,終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要求律政司轉介調查
被告有否作假證據、欺詐

判刑後,裁判官指被告於宣誓下作供和求情時,均指自己受僱於醫管局,任職物理治療助理,惟感化官沒找到其工作紀錄;被告亦有領取綜援,但其供稱有收入,任職物理治療助理,要求律政司轉介相關部門作刑事調查,如是否存有欺詐成份、被告有否在宣誓下作假證據。

代表方智勇的大律師另申請保釋以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期間方須以 2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及定期到警署報到。

3 人事隔近兩年被控

本案原有 3 名被告,分別為許俊偉(25 歲,文員)、張家培(25 歲,地盤工人)及方智勇(40 歲,物理治療助理),事隔近 2 年後被起訴。

張家培被控一項意圖襲警罪,指他於 2020 年 2 月 29 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警員 34731。方智勇被控一項盜竊罪,涉於同日同地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屬於偵緝警員 34731 的財產。

許俊偉承認襲警罪被判囚 8 個月,即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襲擊警員 34731。

WKCC6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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