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懲教署男職員於中環環球大廈扶手電梯偷拍女子裙底,被途人當場揭發,他被控一項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經審訊後周四(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手機未有發現任何裙底照片或影片,但被告有機會刪去該些內容,或是未能成功拍攝裙底,強調沒有不雅照片不代表沒有犯案。 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現停職留薪
辯方求情指,被告許全有(24 歲)現被懲教署停職留薪,相信定罪後很大機會失業,已對被告造成相當大的打擊;被告亦因本案患上抑鬱症。辯方又指本案案情並非十分嚴重,受害人事後未受很大困擾,冀法庭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
案情指被告被揭發後 曾請求「畀次機會」
被告許全有被控於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中環環球大廈外扶手電梯拍攝女子 X 裙底。案情指,被告當時以手機疊着銀包,以 30 度角偷拍 X 的裙底。潘姓男途人目擊事件,上前捉住被告,並質問「你係咪影裙底」,被告回應「無,我影下啲女啫」及「畀次機會呀,我重有屋企人要養,唔衰得」。
官:手機無照片不代表沒犯案
何官裁決時指,辯方認為事主 X,以及目擊證人潘俊陞的證供互相矛盾;例如 X 稱被告只手持手機,潘卻指被告亦持有錢包。
何官認為潘當時專注觀察被告行為,X 則是聽到有人大喊後才留意被告,兩人出現分歧屬合理。另外辯方質疑,被告曾主動提議讓潘檢查手機,但潘拒絕指檢查手機並非他的責任,何官認為潘的解釋清楚合理,接納他及 X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至於警方未於被告手機發現任何裙底照片或影片,何官認為被告有機會刪去該些內容,或未能成功拍攝裙底,但強調沒有不雅照片,不代表沒有犯案,又指被告舉手機影裙底的行為已屬猥褻行為,裁定他罪名成立。
ESCC 47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