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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歲外籍男虐待動物罪名不成立 官:證供矛盾、無法毫無疑點定罪 涉事狗隻歸還被告

27 歲外籍男虐待動物罪名不成立 官:證供矛盾、無法毫無疑點定罪 涉事狗隻歸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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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27 歲荷蘭籍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在西貢南圍其住所腳踢一隻狗,並將它掉在地上。他早前否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後受審,周一(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案,包括被告腳踢動作被露台圍欄遮擋以及現場環境光線不足等,又稱可確定被告行為可疑,曾在露台作一些事情導致狗隻慘叫,但證人證供都無法確定被告當時究竟做了甚麼行為。

被告當場釋放,裁判官裁定將證物即涉事狗隻歸還被告。
鄰居供稱目擊被告踢狗「如踢足球」

報稱工程師的男子 Van Bergem, Sean Matthew(27 歲)被控殘酷對待動物。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西貢南圍路南圍住所殘酷地打、惡待或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被告早前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 4 名鄰居作供。第一證人張姓鄰居供稱,案發當晚聽到約 10 秒動物慘叫聲,遂走出露台查看。之後再聽到住所後方傳來兩次叫聲,他走到衣帽間的窗戶查看,看到被告於其住所 1 樓露台拿起一隻狗雙爪,並踢牠的胸口,他形容那一下踢的動作猶如人踢足球一樣。其後被告返回屋內,涉事狗隻尖叫並害怕地捲起身驅。張隨即叫其女友報警。

張表示當時環境有街燈,光線足夠,他距離被告約 5 至 8 米,其視線清晰。他供稱看到被告約 1.8 米高,而狗隻長約 80 厘米,是一隻中等身型的黑色狗。事件持續約 2 至 4 秒,狗的叫聲則維持了 20 至 30 秒。

另一鄰居:目擊男子將狗掉到地上

至於第三證人陳姓鄰居則供稱,案發時她在飯廳聽到聲音,她從窗戶看到一名男子正活動的背影,起初並看不到有狗,直至該男子用雙手按着一隻狗的頸部並拿起高過圍欄,並在轉身後將狗掉到地上,整個過程維持約 5 秒。陳當時與露台距離約 10 尺,續指雖然當時露台沒有開燈,但附近有人開了電筒照明,故她能看到當時情況。陳供稱狗隻是一隻中等身型的黑色唐狗,但她無留意男子樣貌。辯方則不傳召證人。

官:光線足夠與否 證人供詞互相矛盾

裁判官屈麗雯宣讀判詞時表示,4 名證人均誠實可靠,但認為在盤問時,張承認被告的下半身被露台圍欄遮擋,辯方質疑張只是看到被告行為不像與狗玩耍,因而懷疑被告施虐;法庭相信證人能看到被告的部分動作,但亦不排除腳踢的動作的確被圍欄遮擋;加上證人證供互相矛盾,張姓和陳姓鄰居稱當時光線足夠,但另一名證人則指,指當時環境暗、光線不足。

裁判官又說,第三證人陳姓鄰居供稱當時被告背向她、狗則在被告的前方,質疑若被告是證人所指高 1.8 米,而狗隻只有 80 厘米長,狗隻理應被被告遮擋着,為何陳能夠觀察到狗隻情況。

官:確定被告行為可疑 導致狗慘叫

裁判官稱,第一至第三證人均盡力描述他們的觀察,亦可確定被告行為可疑,曾在露台作一些事情導致狗隻慘叫,但證人證供都無法確定被告當時究竟做了甚麼行為;而證明被告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犯案應屬控方責任;故基本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KTCC5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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