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認兩度非禮未成年親妹 被判囚4年2個月 官:嚴重破壞誠信

32歲男認兩度非禮未成年親妹 被判囚4年2個月 官:嚴重破壞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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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兩度非禮胞妹 涉舔及指插私處

被告 C.S.F.(32 歲)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案情指,首罪發生於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期間的某日下午 ,當時事主 X 就讀小學二年級,X 身在祖母家中,躺在雙層床上層玩平板電腦,而被告人亦在上層床上。被告及後脫下 X 的褲子,舔她私處及股溝,X 過程中曾感不適。X 事後告知祖母事件,祖母於是責罵被告。

及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X 放學回到觀塘家中 ,在雙層床的上層睡覺。X 感覺到被告用雙手脫下自己的褲子,再遭被告用手指插陰道,被告又問 X「爽唔爽 、舒唔舒服」。X 最終於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社工透露上述事件,最終報案處理。

X 於 2025 年接受驗傷,其私處沒有任何顯示性侵犯的損傷。但專家指,侵犯私處不一定會引致損傷,再加上案發時間與驗傷時已相隔甚遠,輕微傷勢可能早已痊癒而沒有留下任何損傷。

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高、認為事件「冇咩大不了」

法官提到,早前法庭下令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而事主則不願再重提事件,故最終沒有創傷報告。

辯方指,精神科報告提到被告自 18 歲起開始失去視力,曾多次出入精神病院。官則提到,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高,沒有悔意,認為事件「冇咩大不了」,事主不應說出事件。而心理專家的報告則指資料不足,只能根據現時資料,判斷被告重犯機會屬低至中。 

官:被告是 X 親兄長、行為嚴重破壞誠信

判詞引述被告背景指,他今年 32 歲,犯案時分別 21 及 26 歲,患有眼疾。官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屬非常嚴重。根據案例,上訴庭提及成年人性侵兒童案的量刑原則 ,量刑時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防止其他人干犯相類案件,同時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 ,以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

法官考慮到被告與 X 年齡差達 14 歲,被告是 X 的親兄長,行為嚴重破壞誠信,被告曾用手指觸摸 X 私處,而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被告重犯機會高。

法官最終考慮案例、案情、事主不願重提創傷、被告的報告,分別就兩項非禮罪以監禁  60 個月及 66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分別 40 個月及 44 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50 個月。 

DCCC1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