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未能肯定犯案而不成立。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重審。被告周二(18 日)在區院承認該 2 項非禮罪。
暫委法官香淑嫻關注,被告犯案對象是男童,且合共 3 度犯案,會為其索取心理報告等,押後 9 月 3 日判刑。對於辯方稱案中程序已令被告受很大教訓,官駁回稱「當佢犯案嘅時候,應該(要)考慮得到啦」,並質疑被告曾就定罪提上訴屬悔意有限。
被告原審時 2 罪不成立
上訴庭發還重審
現年 48 歲的被告何永恒,原本被起訴 5 項非禮罪,有 2 罪獲准存檔法庭,餘下 3 罪原審時不認罪,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審訊後,裁定被告 1 項罪名成立、判監 7 個月,另外 2 罪則不成立。被告方和律政司一方各自就判決上訴。
上訴庭 2025 年 9 月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發還 2 項無罪控罪於區域法院重審;被告方的罪成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情:兩次非禮事件
歷時 8 分鐘至逾 1 小時
案件周二由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接手審理。被告對兩項發還審理、原先獲裁無罪的控罪選擇認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8 月 20 及 27 日,在九龍深水埗猥褻侵犯 11 歲男童 X。
案情指,被告自 2011 年起擔任涉案補習班的義務導師;事主自 2018 年起參加該補習班的下午課,案發時是小學生。2022 年 8 月 27 日,事主向母親表示遭被告摸臀和陰莖,並提到被告自很久前起已非禮他。
就同年 8 月 20 日的非禮事件,事主當天在補習班上,多次遭被告隔衣摸其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過程被現場多個閉路電視拍到,歷時約 8 分鐘。
8 月 27 日的非禮事件,被告再多次用手隔衣摸事主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過程亦被現場多個閉路電視拍到,例如被告曾以左手拉起事主的上衣摸腰,又抱住事主再拍他臀部,歷時約 1 小時 11 分鐘。
官質疑被告悔意有限 索報告候判
辯方求情稱,本案程序上已令被告受到很大的教訓。暫委法官香淑嫻聞言即指,「當佢犯案嘅時候,應該(要)考慮得到啦。一經被拘捕的話,有做過呢啲犯罪行為,就會有呢啲法律後果。呢啲係佢本身嘅行為招致」,又稱本案確有程序波折,但不構成額外誤延扣減。
就被告在發還重審後選擇認罪,辯方提出希望法庭給予四分之一(25%)至三分之一(33%)的認罪扣減,並援引上訴庭案例,指本案比起原審時審後定罪、發還後再選擇認罪而獲 25% 扣減的悔意更大。
官反駁稱「睇唔到你所講係咪有咁大悔意」,因他就定罪的非禮罪提上訴,並關注他承認的兩次非禮事件時間長。對於被告共涉三度非禮男童,法庭要為其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另外,官原擬索取事主創傷報告,不過控方指男童一直不想重提事件,其家人也不願再接觸案件,因此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原審官指 CCTV 角度無法定罪
上訴庭裁有錯須重審
是次的承認案情,提及現場有多個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觸摸的情況。翻查原審判詞,當時控方主要依賴的證據,也是閉路電視。
當時審後罪成的非禮罪,案發於 2022 年 8 月 13 日,控方提交 32 個不同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原審法官鄭明斌指當中兩個頻道的片段,能夠肯定被告隔褲摸事主陰莖及大腿內側位置等,因此罪成。
至於現時要重審的兩罪,控方當時提供共 34 段片段,鄭明斌當時認為,「基於被告及男童 X 所坐的位置與閉路電視鏡頭所在處的相互角度,法庭並不能夠肯定被告確實有如控方所指作出對男童 X 的侵犯行為」,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無罪。
上訴庭則指,片段畫面清楚可見,被告曾摸、掃、抓事主的下體、大腿、腰間、肚子、背脊和臀部,在有關環境下「這些動作也必然屬於猥褻」,同時有關動作,有着「除非確有接觸,否則便純為撫或抓空氣的特徵」,惟原審沒仔細分析,「只是簡單地以鏡頭的距離和角度把有關的指控打發掉」,因此撤銷無罪裁決,發還予另一法官重審。
DCCC10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