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得悉女童被姦 要脅性交10次作掩口費 認罪還押候判 官斥卑鄙無恥

32歲男得悉女童被姦 要脅性交10次作掩口費 認罪還押候判 官斥卑鄙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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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被告卑鄙無恥
被告感後悔冀向女童道歉

被告葉健濤(現年 32 歲)承認 2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 1 項勒索罪。辯方求情時指,葉現時明白本案非常嚴重,當時只是透過他人得知 X 曾被強姦,故利用此事要脅 X,惟他並不清楚強姦事件有否發生。

法官郭啟安批評葉卑鄙無恥,當他得知年僅 13 歲的 X 被強姦後,不但沒有安慰 X,反而落井下石,乘人之危,且他與 X 性交時,說出「細路女真係不同啲」等字句令人髮指,遂要求辯方在庭上讀出葉於求情信中向 X 道歉的段落。

葉在求情信中,稱自己為惡魔果實而作出不同惡行,形容自己為「完全失去理智的惡徒」,「為一己私慾,挺而走險,對女事主造成莫大的傷害」,對其「失去道德良知、損人害己」行為感到後悔,冀向女童道歉。被告又指,知悉其行為對女童造成極大創傷,是其「人生最大、最痛的錯誤」,冀 X 可逐步走出陰影,重新擁有自由和有尊嚴的人生。

案情:被告得知事主遭強姦
要脅性交10次換取不公開事件

承認案情指,2019 年 7 月底,年僅 13 歲的 X 與一名陳姓男子交往約 1 個月後,相約在上水清河邨某單位內見面,當時一名黃姓男子亦在場,黃在陳離開單位後強姦了 X。

案情續指,2019 年 8 月,當時 27 歲的被告葉健濤,透過 Instagram 聯絡 X,稱他為陳和黃的朋友,知道 X 曾在上水被黃強姦,又指知悉 X 的年齡、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以及認識 X 學校的高年級同學,威脅 X「唔想俾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床 10 次」,他會幫 X 向別人解釋事情的真相。

案情:被告與 X 性交並體內射精

案情指,X 憂慮家人及同學得知事件,故在葉的威脅下,到賓館應約與葉見面,葉將 X 拉到床上親吻,並要求她脫掉衣服,其後葉觸摸 X 私處,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 X 性交,最終在 X 陰道內射精。

案情續指,葉在性交過程中曾向 X 表示,「俾你試吓大人嘅威力」、「細路女真係不同啲」,葉又稱不會佔 X 便宜,完事後會向 X 給予 400 元。

案情又指,葉同年 9 月再要求見面,X 不斷拒絕,惟在葉威脅下再次就範,並與其性交,期間葉再度在 X 陰道內射精,完事後再次向 X 給予 400 元,X 馬上離開,並在街上哭泣。

案情:被告稱可用 4 萬元抵消 4 次性交

案情指,葉在其後兩年間,不時向 X 發訊息,問 X 是否願意見面、是否需要金錢,X 會責罵葉,又曾表示會報警,葉亦稍為收斂。

案情續指,X 後來在網上認識一名自稱「Tony」的人,「Tony」稱陳及黃已向多人透露 X 被強姦一事,X 遂情緒崩潰並解釋,「Tony」稱會幫忙說服葉,惟其後「Tony」表示說服不果,葉仍要 X 與他性交 8 次,後來「Tony」再稱葉願意減至 4 次,但 X 拒絕。

案情又指,「Tony」向 X 稱,知道葉曾在 X 陰道射精,故曾毆打葉,導致葉入院。葉一度斥 X 找人毆打他,但 X 否認;2021 年 12 月 18 日,葉提出 X 可支付 4 萬元,以抵銷剩餘的 4 次性交,又指「你欠我 4 次,40000 就扯平算,無就要約」、「一係你幫我做,你仲有錢賺」,X 最後表面上同意於 2022 年 1 月 20 日前付款,以拖延時間。

案情:X 告知母親後一同報案

案情指,2022 年 1 月 20 日凌晨,葉發訊息指「冇錢就約今日」,X 回應「你一定要我同你上床先安樂?」,葉遂建議拍攝與其性交過程,以當作性交 2 次,X 指「搞咗 2 年幾,其實點解一直仲搵我」、「你知我比人強姦仲搵我」,葉則稱「你答應左」,又斥 X 「甘夠膽亂答應承我,之後又甩我底」。

案情續指,X 同日致電母親坦白事件,兩人一同報案,而因 X 當日未有赴約,再遭被告威脅「同你啲同學拜下年先」等。

案情指,警方同年 2 月 14 日中午安排監控會面,趁 X 相約葉在元朗某賓館樓下見面時埋伏,上前截停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搜獲攝錄機連腳架、1 枝成人潤滑劑及 2 部手提電話。

HCCC31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