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鋼琴老師被指非禮兩女學生 一非禮罪成 7.22 判刑 官指判監難免

33 歲鋼琴老師被指非禮兩女學生 一非禮罪成 7.22 判刑 官指判監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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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中心任職的 33 歲鋼琴教師,被指上課時撫摸 7 歲女學生的胸部,以及觸摸 9 歲女學生的腋下及臀部。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周四(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成立。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的解釋牽強及不合理,認為糾正事主的姿勢時,不需要觸碰其身體,又指被告身為老師,卻碰觸年僅 7 歲事主非常私密的部位,案情嚴重,即時監禁在所難免,押後 7 月 22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33 歲被告梁湛恩,被控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某教育中心猥褻侵犯 7 歲女童 X,以及分別於 2021 年 7 月 19 日及 26 日,在同一地址猥褻侵犯 9 歲女童 Y。

官指事主 X 作供清晰坦白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X 供稱上課時,被告曾從後將手伸入 X 的衣服內,並從 X 心口掃至右胸。裁判官認為 X 作供時的態度直率坦白,雖然提到被侵犯的過程時面露尷尬,但她仍然非常努力以及清晰地描述事發經過。

雖然辯方指出,就被告是以左手抑或右手觸碰 X,X 的證供與錄影會面的口供有出入;但裁判官不認為 X 心懷不軌及存心誣告,因為當 X 遺忘事發細節時會坦白承認,又指即使 X 就細節的證供有所偏差,她仍能清楚指出自己被侵犯的部位,以及被告事發時與 X 的距離及位置。

官:被非禮必感驚慌 沒即時反應可理解

辯方質疑 X 被侵犯沒有立即走開以及投訴,裁判官指能想像 X 當時驚慌及不知所措的心情,認為她沒有即時反抗的反應可以理解。另外,X 已在下課後立即將事件告訴母親,裁判官認為離開鋼琴中心後,X 的心情會相對輕鬆,故能理解她選擇下課後才揭發事件。

官:被告證供不合理

被告自行作供時解釋,他欲糾正 X 姿勢,以及拉開琴櫈與鋼琴的距離,才會觸碰 X。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解釋牽強及不合理,因事發時 X 在鋼琴上辨認音符,再走到白板寫上答案,需於鋼琴及白板之間來回。即使被告欲拉開琴櫈,亦不用從後方貼近 X,只需直接動手拉櫈。

裁判官又指,若真如被告所言,只是意外碰觸到 X 的身體,裁判官認為他應該向 X 表示歉意,但被告沒有這樣做,裁定首項非禮罪成立。

另兩罪不成立 官:不能排除被告解釋可能性

至於女童 Y,她供稱被告上課時,伸手撐開她腋下的位置,並維持此舉直至下課;另外被告亦曾觸碰 Y 的臀部。被告作供時承認觸碰 Y,但他只想糾正 Y 的姿勢,過程中或不小心觸碰 Y 的臀部。

裁判官指,被告的姿勢的確奇怪及自招嫌疑,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解釋的可能性,因被告的另外一位學生供稱,被告會要求彈琴時手肘不能貼近身體;而 Y 亦承認彈琴時會前後郁動身體,過程中臀部或不慎碰觸被告撐在琴櫈上的右手,最終裁定第二及第三項非禮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友拍拖 13 年,並打算結婚。被告教琴逾 17 年,並曾任教 500 位學生。裁判官先索取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索取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押後 7 月 22 日判刑。

KCCC249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