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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單程證男涉中港多次強姦及非禮約13歲繼女 否認8罪受審

47歲單程證男涉中港多次強姦及非禮約13歲繼女 否認8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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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持單程證內地男被指於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分別於雲南寓所及繼女的葵涌寓所,兩度強姦當時 13 至 14 歲的繼女,以及強迫她為自己口交等,他被控強姦及非禮等共 8 罪。案件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審陳詞指,事主與家人到雲南探望被告時,被告曾在駕駛電單車期間,伸手觸摸事主私處,又在雲南寓所及事主在葵涌的寓所兩度強姦繼女,強迫事主為他口交及手淫等。而事主在錄影會面形容,當被告觸摸其私處時,她曾叫「唔好再整我」,但不獲理會。案件周二(7 日)續。
控方:被告摸繼女私處及乳房
繼女叫「唔好再整我」不獲理會

綜合控方開案陳詞及事主 Y 的錄影會面,本案事主 Y 於 2005 年 3 月出生,另有一名比她年幼兩年胞妹 X,母親與二人的生父於 2014 年離婚後,3 人同住於葵涌一公屋單位。翌年母親與來自雲南的被告結婚。被告每次來港均與 3 人居於該公屋單位,而被告 2019 年 10 月獲批單程證來港。

首 3 項非禮罪有關 Y 與胞妹及母親,於 2018 年到雲南探望被告時,被告駕駛電單車,Y 坐在電單車後座,被告會在駕駛期間伸一隻手,向後隔著褲子觸摸 Y 的私處,又用手「撩」其私處,歷時約 3 至 5 分鐘。即使 Y 要求被告停止,曾叫「唔好再整我」亦不獲理會,被告又一度用普通話說「別動」。

另一項非禮罪同樣發生於雲南,當母親及胞妹去廁所時,被告及 Y 在門外等候,期間被告從後觸摸 Y 的乳房,又用下體揉 Y 的臀部,Y 想拉開被告的手不成,直至母親及胞妹如廁完畢出來,被告方停止。Y 指目睹被告「陰陰嘴笑」。

控方:被告趁繼女睡覺強姦、
迫口交約一分鐘

至於其中一項強姦罪指,被告有一晚在雲南寓所與 Y 同房睡覺,Y 感到被告有郁動後被弄醒,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自己兩腿被張開,被告亦下身赤裸,吸啜 Y 的乳頭,見 Y 醒來便隨即縮開。

被告隨後用手把陰莖拔出,離開房間到梳化睡覺。Y 感覺到私處附近有液體,故到廁所清潔。其中一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同樣發生於雲南,當 Y 及被告在房時,被告脫下面褲及内褲,嘗試把陰莖放入 Y 口中,Y 緊閉嘴巴反抗,但最終仍成功把下體放入 Y 口中,並前後移動約一分鐘。Y 隨後要求母親安排她到被告的其他親戚家中居住。

控方:被告於香港再強姦繼女

另一項強姦罪指,及至 2019 年,當時 Y 與母親及胞妹均在香港,而母親及胞妹外出購物,只有被告與 Y 獨留在葵涌寓所。被告走入 Y 的睡房中脫下褲子,Y 欲離開不果,被告用身壓著 Y,脫下 Y 所有褲子,強行張開其雙腿並用陰莖插入 Y 的陰道,Y 曾反抗及要求被告停止,亦不獲理會。

最後一項「向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被告捉著 Y 的左手,觸摸被告的陰莖並上下移動。Y 全部均沒有向人透露被告的行為。

47 歲被告共被控 8 罪

被告 L.C. (47 歲,農民)共被控 8 罪,包括 4 項猥褻侵犯罪,指他在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在中國雲南 4 度猥褻侵犯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Y ;兩項強姦罪,分別於同時同地、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6 日在香港葵涌石籬(二)邨,兩度強姦 Y;及兩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分別於2018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在雲南、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6 日在葵涌石籬(二)邨,兩度向 Y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HCCC7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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