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歲搬運工人涉於住所樓下向 11 歲女童搭訕,其後哄騙對方到其住所,強姦及非禮對方,令女童感染性病。被告早前承認 1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兩項「猥褻侵犯」及 1 項「強姦」罪,周二(6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 6 年 4 個月。
法官黎婉姫引述創傷報告,提及女童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感到自責、羞恥,抗拒異性,間中有自殘的念頭,其母親亦出現抑鬱症狀。法官斥被告在數天內重複犯案,每次的行為變本加厲,更沒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感染性病,身心受創,強調性侵兒童罪行嚴重,為公眾所不齒。
被告有藏毒等案底
被告古鴻昌(案發時 37 歲,現年 39 歲,報稱搬運工人),承認於 2022 年 8 月 26 日,猥褻侵犯 11 歲事主 X,及在同日同地對未滿 16 歲的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另兩罪指控被告在 8 月 29 日強姦 X,及在 2022 年 9 月某天,猥褻侵犯她。
根據法官引述被告的背景,他中三畢業,曾有一段婚姻,現已離婚,與父母同住,在案發前有 3 項藏毒及 1 項入屋犯法案底,2021 年 5 月刑滿獲釋,已成功戒毒。
事主感自責、羞恥
母親患抑鬱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引述事主 X 的創傷報告,提及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時常感到焦慮,影響社交生活、拒抗異性,她對事件感到內疚、羞恥,自覺要為事件負責,間中有自殘念頭;事主母親亦受抑鬱所困,需要接受治療。
法官斥被告在數天內非禮及強姦事主,每次的行為變本加厲,更沒有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感染性病,亦使事主及母親身心受創。
強姦罪判囚6年1月
總刑期76個月
法官續指,被告案發時不知患上性病,事後亦感後悔,重犯機會低,被告與事主相距 26 歲,年齡差距雖大,但未至於極端案例,惟性侵犯兒童罪行嚴重,為公眾所不齒,判被告就強姦罪入獄 6 年 1 個月,其餘 3 罪判囚 3 年,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 6 年 4 個月。
被告知事主11歲
要求刪訊息紀錄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案發時被告與事主居住在同一條屋邨,事主就讀小六,每逢星期一至六在屋邨內一間補習社上補習班。事主事發前並不認識被告,僅有幾次前往補習班途中,看到被告在公園流連。
2022 年 8 月 24 日,被告在事主經過時向她揮手,其後取得其電話號碼。翌日,被告經 Whatsapp 向事主傳送訊息,叫她發一張自拍照給他,事主答允。被告又問及她的年齡,事主稱自己 11 歲;被告多次拒絕透露個人資料,又要求事主刪除兩人的通訊紀錄。
被告哄騙事主到住所獨處
強迫對方手淫及口交
8 月 26 日,被告邀請事主到他位於同一屋邨另一棟樓的住所,事主以為與被告的其他共同朋友都會出席,於是應約,抵達後才發現只有自己在被告的住所。
被告帶事主進入睡房,要求她坐在床上,叫事主靠近一點,但她拒絕,被告遂將事主推到床上,抱住她的腰並伸手進上衣摸其胸部,亦伸進其褲摸其私處,手指插進其陰道。事主感十分驚慌,但害怕被告有武器而不敢作聲,她一度向被告表示極度疼痛,但對方沒理會。
被告隨後脫去兩人衣物,捉住事主的手為他手淫,再強迫事主為他口交,事主感到噁心,並看到有白色液體從被告的陰莖流出。直到事主上補習班的時間,被告讓她離開,自此被告稱事主作「BB」,事主認為已與對方成為情侶。
事主擔心事件遭揭發
3天後再次赴約遭強姦
2022 年 8 月 27 或 28 日,被告要求事主再到其家中見面,由於上次事件後,事主上補習班途中時常見到被告突然出現,她擔心被告會將之前發生的事告訴其朋友和母親,無奈答應再到被告的家中。
8 月 29 日約中午時分,事主到達被告家中,被告要求她進入睡房,坐在床上,被告脫去兩人所有衣服,將事主推到床上,舔她的私處,期間問事主「破咗處未?」事主反問「即係咩意思?」被告接著說「即係未啦」。
被告再問事主「想唔想試吓?」事主答「唔好啦」,被告再問「點解呀?」事主再稱「我唔想呀」,被告表示「做咩唔想啫,唔痛㗎」,隨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事主,事主感到非常疼痛。
被告要求事主隱瞞事件、刪訊息
事後被告與事主一同離開住所,又問事主讀哪個年級,事主如實回答正就讀小學六年級,被告要求事主不要向任何人透露剛才發生的事,並要求她刪除兩人之間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事主其後上補習班時,仍感到下體疼痛,把事件告知朋友。
2022 年 9 月某日傍晚,事主與朋友在屋邨的梯間傾談時,被告突然出現,並在事主的朋友離開後,叫事主吻他,事主拒絕。被告遂強吻事主,及隔著上衣摸其胸部數次,事主感到害怕。
母親查看電話發現猥褻訊息
質問下揭發事件
9 月 9 日傍晚,事主母親查看事主電話,發現有人透過 WhatsApp 傳訊息向事主表示「好想你你含住我棒棒」,事主在母親質問下,承認於 8 月結識該人,始揭發事件。
事主翌日報案,在警方安排下做身體檢查,發現感染砂眼衣原體,即一種性病。被告在 11 月 11 日被捕,其手提電話的電話卡號碼,吻合向事主發訊息的 WhatsApp 用戶號碼。事主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HCCC408、40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