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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男被指火炭工廈藏煙霧餅、管有行山杖等被控 6 罪 一男申保釋獲批

4 男被指火炭工廈藏煙霧餅、管有行山杖等被控 6 罪 一男申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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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警方在火炭一工廈單位發現行山杖、煙霧餅及噴漆等。4 名男子被控「管有爆炸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6 罪,自 2022 年 3 月起還押至今。案件周二( 23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

法官高勁修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5 日再訊,以待各辯方代表與控方作出商討。法官另批准 34 歲售貨員的保釋申請,其餘 3 人繼續還押。
官准 34 歲男保釋

第四被告吳敬賢周二申請保釋,控方反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吳以 3 萬元現金保釋,胞兄人事擔保 2 萬元,期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24 小時內交出護照,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及須遵守宵禁令。

另一人 8.30 再申保釋

至於次被告談兆衡,辯方指他屬密切接觸者,正被隔離,未能出庭應訊,但欲申請保釋,而談有望可於 8 月 30 日出庭,希望屆時再作申請,獲法官批准。

另外兩名被告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4 人遭控 6 罪 被指管煙霧餅、行山杖 

被告依次為林冠亨(32 歲、廟宇職員)、談兆衡(27 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34 歲、商人)和吳敬賢(34 歲、售貨員)。

4 人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在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外坳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或合理權限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 24 支行山杖及 10 支球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則指他們管有行山杖、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或摧毀他人財產。

被告林冠亨及張子龍,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同日,在沙田坳背灣街金豪工業大廈一工作室,管有 11 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罪,涉及 3 罐噴漆。

張子龍則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 1 根藤條、3 罐噴漆和 3 個模板、1 個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7 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

4 人另被控無牌管無線通訊機

4 人另同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同日同地,無牌管有 14 部無線通訊機。

DCCC 26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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