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被告稱搜屋沒開燈沒開房門 因疑犯稱「唔希望嚇親家人」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被告稱搜屋沒開燈沒開房門 因疑犯稱「唔希望嚇親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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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屯門總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一(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七日審訊,案件早前表證成立,第三被告選擇作供。

第三被告供稱獲疑犯告知家中有老人、年幼姪子,「唔希望嚇親家人」,故搜屋時沒開燈,單靠電筒和屋外街燈照明,並按涉案警長指示,搜索客廳後便離開,未有驚動疑犯家人。

控方盤問時指,被告於 2019 年廉署警誡會面中,稱不清楚屋內細節,並指家中無人,「反而被落案起訴後,你會話記得(調查過)咩地方」;羅解釋「控方提供嘅文件帶到啲回憶畀我」。控方追問「點解今日可以講到有兩間房、房門冇打開」;羅指事後曾與其餘被告討論,勾起回憶,遭控方質疑他們統一口徑,被告否認。

庭上早前披露,4 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一名販毒疑犯位於葵涌的住所搜屋,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後遭疑犯向廉署舉報搜屋程序有誤。該宗案件曾轉介至區域法院、後於同年撤控。

辯方周一(6 日)指,首被告、次被告和第四被告決定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第三被告羅學鍵則選擇作供。

第三被告稱行動由涉案警長帶領

羅於 2016 年加入警隊,供稱於涉事販毒案中負責搜屋、管理證物和撰寫調查報告。他指 2018 年 3 月 14 日受上司訓示,按情報須前往新和里部署埋伏毒品活動的行動,行動由首被告馮孝聰帶領,眾被告乘坐政府私家車 AM 7836 抵新和里,後拘捕疑犯。

羅稱搜屋沒開燈因街燈、電筒光線充足

羅稱當日凌晨搜屋前,曾折返屯門警署拿取照明工具。羅指,當時負責駕車的馮,稱政府私家車 AM 7836 機件故障兼無油,於是改用馮的私人車。

羅指抵達涉案住所後,第四被告葉家豪留在車內,他與同案另外兩被告馮孝聰、林耀然帶疑犯搜屋。他解釋入屋後沒開客廳燈,因當時使用電筒照明,加上有街燈照射入屋,自覺光線充足。

羅稱疑犯指「唔希望嚇親家人」

羅續指,搜屋前獲疑犯告知其父親年紀大、患有腎病,另外 3 至 4 歲的姪子與他們同住,希望警方「唔希望嚇親家人」。

他憶述,馮在門口把風,林看守疑犯,他負責搜屋,印象中,客廳放有一梳化、桌子和地櫃,單位內有兩間房、房門關上。由於疑犯稱「自己瞓廳」,故羅僅搜查客廳,未有驚動疑犯家人,十分鐘內便完成搜屋。羅又指,當時目擊疑犯從地櫃取出護照,回到警署後,疑犯不斷要求保釋。

羅稱得悉被調查後「好震驚」

辯方詢問,於 2019 年 5 月 7 日,廉署與羅進行警誡會面,警誡罪行為收受利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問羅事前是否知道將被控告。羅稱不知道,直言「我好震驚,因為呢個係好大嘅罪行」,又指事隔一年多,他只能透過自己撰寫的調查報告和警員記事冊回憶情形。

控方質疑與廉署會面稱不記得細節
羅指事後曾與其餘被告討論

控方盤問時指,羅於 2019 年廉署警誡會面中,稱對屋內間隔「冇印象」,不記得曾調查甚麼位置,更指屋內沒有人,「反而被落案起訴後,你會話記得(調查過)咩地方」。羅稱,「因為控方提供嘅文件帶到啲回憶畀我… 協助我回想當晚大約發生咩事」。控方追問「點解今日可以講到有兩間房、房門冇打開… 呢個係好清澈嘅景象」。羅強調當時與廉署會面事出突然,自己十分緊張,重申自己僅參照調查報告及警員記事冊作答,又指事後曾與其餘被告討論,才勾起回憶。

控方質疑被告統一口徑 羅否認

控方詢問為何未有搜查廚房,羅稱按情報顯示,疑犯僅牽涉毒品交易,並非藏毒或製毒,「按經驗,呢個情況下喺屋企搜到更多毒品嘅機會係接近零」,而疑犯住所與一般藏毒的地方不同,沒有吸食工具,亦不覺凌亂,又指「係警長畀指示我,搜查嘅範圍喺邊」。

控方質疑單憑疑犯稱不欲打擾家人、自己「瞓廳」,便不搜索屋內其他範圍,說法不合常理。羅重申「判斷係由我警長做嘅…而我都唔覺得有咩可疑嘅地方」。

控方向他指出,案中幾位被告得悉被廉署調查後統一口徑,羅否認;控方續指眾被告事後再到涉案住所了解擺設,才能虛構曾索屋的說法,羅均否認。案件押後至周四( 9 日)作結案陳詞。

4 名被告依次為馮孝聰(45 歲 ,警長)、林耀然(38 歲,警員)、羅學鍵(現年33 歲,警員)及葉家豪(31 歲,警員)。多名記者連日於庭外等候眾被告,其中首被告、即涉案警長和第三被告均循特殊通道,未有經正門離開。

控罪指,4 名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 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TMCC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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