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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罪 官指一時大意疏忽非不可能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罪 官指一時大意疏忽非不可能
隸屬屯門總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 2018 年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4 人周五( 28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供稱因無油而改用另一車輛到疑犯家中搜屋,車輛進出紀錄及有警員翌日入油的證據,均支持被告說法;加上疑犯被捕後由警員看守,相信其護照是搜屋後帶返警署放入犯人財物表。

裁判官又指,被告能繪畫疑犯住所的草圖,認為他們接受廉署調查時緊張屬人之常情,收到控方文件後才憶起案中細節亦合理。雖然被告承認沒於調查報告提及換車一事,但他們搜屋時沒發現,加上已在疑犯身上搜獲毒品,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時大意,在無助案件的事情上有遺漏並非不可能,裁定 4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惟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故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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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被告稱搜屋沒開燈沒開房門 因疑犯稱「唔希望嚇親家人」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被告稱搜屋沒開燈沒開房門 因疑犯稱「唔希望嚇親家人」
隸屬屯門總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一(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七日審訊,案件早前表證成立,第三被告選擇作供。

第三被告供稱獲疑犯告知家中有老人、年幼姪子,「唔希望嚇親家人」,故搜屋時沒開燈,單靠電筒和屋外街燈照明,並按涉案警長指示,搜索客廳後便離開,未有驚動疑犯家人。

控方盤問時指,被告於 2019 年廉署警誡會面中,稱不清楚屋內細節,並指家中無人,「反而被落案起訴後,你會話記得(調查過)咩地方」;羅解釋「控方提供嘅文件帶到啲回憶畀我」。控方追問「點解今日可以講到有兩間房、房門冇打開」;羅指事後曾與其餘被告討論,勾起回憶,遭控方質疑他們統一口徑,被告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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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官裁表證成立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官裁表證成立
隸屬屯門警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五(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六日審訊,裁判官黃國輝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指須進一步索指示,申請押後答辯,案件押後至周一(6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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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辯方指販毒案疑犯向廉署舉報事件 疑犯雙親否認受指使錄口供

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辯方指販毒案疑犯向廉署舉報事件 疑犯雙親否認受指使錄口供
隸屬屯門警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二(28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控方傳召販毒案被捕疑犯的母親作供,她稱涉案住所為她和丈夫居住,而由兒子失聯至得悉他被捕期間,未遇警察上門搜屋,又稱家有兩犬,如有人上門定吠叫。疑犯父親則供稱,案發時於客廳看電視,強調如有人拍門,他須應門,「(警察)咁大個人我點會見唔到呢?」

辯方則指,疑犯於 2018 年向廉署舉報指搜屋過程有誤,質疑其雙親的口供內容相似、字體工整,指兩人可能是在兒子指使下作供,「你去廉署錄嘅口供係已經做好俾你嘅」。疑犯父否認。案件周三(3 月 1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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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庭上披露11分鐘由屯門抵葵涌 再用11分鐘完成搜屋

4警涉揑造搜屋紀錄 庭上披露11分鐘由屯門抵葵涌 再用9分鐘完成搜屋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一(27 日)續審。庭上披露,4 被告隸屬特別職務隊,而他們負責的販毒案,其後由屯門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特別職務隊時任總督察作供指,被告的車輛凌晨 12 時 15 分由天水圍警署出發,並於 41 分抵達被捕人位於葵涌居所。時任屯門警區重案組隊員供稱,曾向警長被告了解,對方稱曾折返屯門警署取裝備,並於 29 分離開,再於 41 分抵葵涌,車程歷時 11 分鐘。

該隊員續供稱,曾詢問警長被告「點解咁快可以去到?」,對方答「可能因為當時凌晨時間,冇咩塞車」。庭上又披露,4 被告再用 11 分鐘完成搜屋。隊員供稱,警長被告稱「搜查過程好快完成咗,冇任何可疑嘢發現,因為太黑啦,都唔記得個間隔」。案件周二(2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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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時任上司作供:4人搜屋後稱「冇特別嘢發現」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時任上司作供:4人搜屋後稱「冇特別嘢發現」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調查販毒案期間,向上司揑造搜屋紀錄,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4 人否認控罪,案件周五(24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

4 被告案發時上級、朱姓時任督察作供指,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在屯門拘捕一男子,並檢取懷疑「K 仔」。而被告警員凌晨時份,與該被捕男子同往其位於葵涌的住所搜查;警員在搜屋後指「冇特別嘢發現」。朱其後依賴警員記事冊等資料,向上司匯報。

朱作供時提及搜屋行動的程序,一度稱出發後才會告知被捕人有搜屋行動,裁判官黃國輝問「去到半路先話人聽?」朱後再確認,出發前會得到被捕人士同意。辯方盤問時指,到疑犯住所的搜查行動,警方內部沒特定指引,律政司亦沒提供指引。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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