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罪 官指一時大意疏忽非不可能

4警涉查販毒案時揑造搜屋紀錄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無罪 官指一時大意疏忽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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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屯門總區特別職務隊的 1 名警長和 3 名警員,被指 2018 年調查販毒案期間,揑造搜屋紀錄。4 人周五( 28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供稱因無油而改用另一車輛到疑犯家中搜屋,車輛進出紀錄及有警員翌日入油的證據,均支持被告說法;加上疑犯被捕後由警員看守,相信其護照是搜屋後帶返警署放入犯人財物表。

裁判官又指,被告能繪畫疑犯住所的草圖,認為他們接受廉署調查時緊張屬人之常情,收到控方文件後才憶起案中細節亦合理。雖然被告承認沒於調查報告提及換車一事,但他們搜屋時沒發現,加上已在疑犯身上搜獲毒品,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時大意,在無助案件的事情上有遺漏並非不可能,裁定 4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惟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故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官拒納疑犯父母證供 指其懷有目的而來

裁判官指,屯門總區特別職務隊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晚上進行反毒品行動,4 名被告及另兩名警員參與行動,在屯門新和里拘捕一名劉姓男子,檢獲懷疑「K 仔」。該名男子隨後被帶返警署調查,翌日凌晨由 4 名被告將他押返住所搜屋。及後該疑犯向廉署舉報搜屋程序有誤,該宗販毒案一度轉介區域法院、後於同年撤控。

疑犯的父母先後出庭作供,裁判官裁定 2 人並非可靠證人,不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舉例指,辯方盤問疑犯母親時,曾問及陪同她到庭的是何人,惟她拒絕回答。裁判官指她故意隱暪,質疑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認為 2 人懷有目的而來,並不誠實可信,拒納其證供。

官:疑犯被捕後由警看守 信納護照搜屋時取走

被告羅學鍵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出庭作供。羅供稱案發當日小隊共 6 人分別乘坐兩輛私家車到新和里行動;當晚他將疑犯帶到天水圍警署錄取口供,其後乘坐 「 AM7836 」政府私家車到屯門警署拿取電筒,到達後因無油而改用另一車輛,出發到疑犯位於葵涌的住所搜屋。

裁判官指,警署的車輛進出紀錄顯示,羅乘坐的「 AM7836 」私家車當日在相關時間曾進出天水圍和屯門警署;有警員於案發翌日早上駕駛「 AM7836 」到油站入油。裁判官認為,上述證供支持羅的說法,加上車閘系統技術人員指閘門不時故障,未能正常記錄車輛出入,以致未有羅換車後的出入閘紀錄。

羅又稱,疑犯在搜屋時於家中取走護照,辯方表示犯人財物表中包含護照在內。裁判官認為,一般人外出時均不會攜帶護照,加上疑犯被捕後一直由警員看守,故信納如羅所言,疑犯於家中取走護照帶回警署。

官:被告能畫出疑犯單位草圖
被捕後緊張屬人之常情

羅於被捕和收到控方文件後,繪畫出疑犯住所的草圖,疑犯母親於盤問時,同意草圖間隔與單位大致相同。裁判官認為,若 4 名被告案發時沒有前往搜屋,難以畫出該份草圖。

控方質疑羅於 2019 年廉署警誡會面中對大部分細節均記不清,但於被落案起訴後卻能說出案發經過。裁判官指,羅於工作期間突然被帶到廉署接受調查,面對一連串嚴重指控,認為他當時感到緊張屬人之常情;收到控方文件後,勾起記憶而在庭上說出仔細情況亦屬合理。

官指被告一時疏忽
漏提換車事件非不可能

羅亦承認撰寫調查報告時忘記提及換車事件。裁判官指,當時 4 名被告搜屋後未有發現,加上已在疑犯身上搜獲毒品,認為羅一時疏忽大意,在沒有實質結果、或未能協助案件上的事有遺漏,並非不可能。

裁判官總結指,無可否認被告於記事冊和調查報告中,未有提及換車事件屬疏忽和遺漏,但認為他們並非故意,故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裁決後,辯方欲申請訟費,惟裁決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重大失當,但屬自招嫌疑,拒絕辯方申請。

4 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4 名被告依次為馮孝聰(45 歲 ,警長)、林耀然(38 歲,警員)、羅學鍵(32 歲,警員)及葉家豪(31 歲,警員),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控罪指,4 名被告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3 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况下,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調查一宗警方編號為「TM RN 18008053」的刑事案件期間,作出已進行搜屋的虛假記錄。

TMCC5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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