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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辯方案情展開 法官質疑吳政亨電郵、受訪錄音屬傳聞證供

47人案|辯方案情展開 法官質疑吳政亨電郵、受訪錄音屬傳聞證供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三(14 日)展開第 66 天審訊,正式踏入辯方案情,由代表吳政亨的大狀石書銘開始。石傳召 3 名證人,用以將吳的電郵內容、受訪錄音呈堂。不過法官質疑屬傳聞證供,要求遞交書面陳詞,周四再作口頭補充。

據庭上展示,吳於電郵中提及,「35+」其中一用處是「預備 2022(年)奪取特首之位,讓泛黃真正執政」,並稱不代表他支持或反對「泛黃議員」聯合否決任何議案。

至於錄音,吳則提到他辦「三投三不投」是因見初選不順利、候選人不願合作,「覺得好心傷」,遂想方法贏取「35+」。吳又提到,若「攬炒書」(指「墨落無悔」聲明)與初選二選一,希望人們選後者,另稱「三投三不投」定位是民主陣營之中的中立團體。

周三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66日審訊 辯方案情展開 吳政亨一方傳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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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第16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初選47人案 - 法庭線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第 16 周審訊完成,《法庭線》整理一周文字及影像報道,讓讀者更易掌握審訊進展。

周一(29/5),第 59 日審訊:
法庭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控方首度指出,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涉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共謀者當時的言行,亦可用作起訴各被告干犯本案控罪。辯方指出,控方引用公職行為失當是極其不公。法官質疑,若按控方說法,人們一生都要「凡事小心」,因為只要說了出口,說過的話「餘生都可以用來控告」。

周三(31/5),第 60 日審訊:
控辯繼續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法官陳慶偉要求控方交代其指稱各被告加入串謀協調的時間。辯方指出,控方引用的美國上院法院案例,並沒分析如何應用「共謀者原則」,因此對本案沒約束力。

周四(1/6),第 61 日審訊:
控方應法官要求,書面交代指稱各被告,以及黎敬輝、蔡澤鴻與郭榮鏗 3 名被指為共謀者,加入本案串謀的時間點。鄒家成一方指控方列「一堆日子」供官選擇,做法不可接受。吳政亨一方指吳沒意圖加入戴耀廷的串謀。黃碧雲、林卓廷、鄭達鴻及梁國雄的代表大狀,則指控方應用「共謀者原則」的證據不足。

周五(2/6),第 62 日審訊: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換言之,該日期前被指為共謀者、屬「傳聞證據」的相關言行,可用作證明言行曾經發生,但控方不能將內容當成事實依賴。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等被告的代表大狀指,將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案件下周四(8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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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62日審訊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 日)展開第 62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共 3 日後,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的言行,而該些言行只可為「非傳聞證供目的」呈堂。

換言之,該日期前被指為共謀者、屬「傳聞證據」的相關言行,可用作證明言行曾經發生,但控方不能將內容當成事實依賴,以指證被告違反指明控罪。法官又強調,上述裁決未就證據比重達決定,而裁決理據押後頒布。

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等被告的代表大狀指,將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法官下令控辯於指定日子呈交書面陳詞,並押後至下周四(8 日)再開庭處理。

周四報道:
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交代被告加入串謀時間 辯方指列一堆日子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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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交代被告加入串謀時間 辯方指列一堆日子不能接受

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交代被告加入串謀時間點 辯方質疑列一堆日子不能接受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6 月 1 日)展開第 61 天審訊,控辯繼續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控方應法官要求,書面交代指稱各被告,以及黎敬輝、蔡澤鴻與郭榮鏗 3 名被指為共謀者,加入本案串謀的時間點。

法官提出質疑,其中指出黎敬輝出席協調會議是他作為「民動」員工的工作範疇,質疑單憑控方所指,不足以確立黎是共謀者。鄒家成一方指控方列「一堆日子」供官選擇,而非明確提出各人加入的時間點,做法不可接受。

吳政亨一方指吳沒意圖加入戴耀廷的串謀。黃碧雲、林卓廷、鄭達鴻及梁國雄的代表大狀,則指控方應用「共謀者原則」的證據不足。案件周五續,料法官會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周三報道:
47人案|法官令控方交代各被告、被指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控方案例沒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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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法律 101|甚麼是「傳聞證據」?「可呈堂」是甚麼意思?

大家還記得數月前,荷里活男星尊尼特普(Johnny Depp)在美國法院控告前妻安柏赫德 (Amber Heard) 誹謗的案件嗎?證人作供時雙方多次以「傳聞證據」(hearsay)為由提出反對。其中一次更是 Depp 打斷自己,笑稱「That’s hearsay I guess … I am learning」,為人津津樂道。

其實香港的法律也有「傳聞證據」的概念。究竟何謂「傳聞證據」?為甚麼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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