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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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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一名餐廳男經理被指於示威活動期間襲警被捕。警方到九龍灣的單位搜查,男經理的胞姐疑踢傷及咬傷一名警長,她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29 日)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聲稱受襲的偵緝警署警長口供,根據片段顯示,上訴人並非如警長所言,曾以踏單車方式踢他。法官又指,裁判官偏頗及不公平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法官在判詞最後批評,本案警員截停上訴人及其母親時,並無表明身份及告知原因。法官強調,當時警方沒有原因進行截查,明顯不符法律要求。她們當然可不理會警方查問,即使感氣憤及情緒激動亦可理解。
控方案情:上訴人曾腳踢及咬警長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

上訴人韋秋盈(41 歲,無業),她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兩次在九龍灣啟興道 2 號太平洋貿易中心地下大堂內,襲擊偵緝警署警長 49734 盧嘉昇。她 2020 年被裁定其中一項涉及咬警的襲警罪成,另一襲警罪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控方案情指,警方收到訓示,重案組會帶一名疑犯到 17 樓的一個單位搜查,他們需要截停與查問可疑人士,而上訴人及其母親沿樓梯向上行時被警方截查,上訴人情緒激動並不斷叫囂。二人返回地下大堂,警方繼而跟隨她們到大堂,上訴人被指衝突時咬傷及腳踏盧嘉昇。

上訴方提出 3 項上訴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偵緝警署警長的證供,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以及裁定上訴人並非出於自衛而咬他。

法官:警證供與片不符
原審裁定可信 並不穩妥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上訴人曾以踏單車的方式踢偵緝警署警長盧嘉昇的雙腿,與閉路電視片段的顯示,與警長「縮起雙腳再站起來」的舉動相符。惟高院原訟庭法官邱智立指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上訴人案發時向後跌,而盧則向前推向她及向前仆。

法官續指,盧嘉昇及後再轉身站起來,並非如原審所言「縮起雙腳」,即使曾「縮起雙腳」亦看不出如何與上訴人踢他的行為脗合,片段並沒有顯示上訴人以踏單車的方式踢他。她作供時亦清楚地否認她曾用腳踢盧。

至於盧嘉昇曾供稱被上訴人拉着,令他失平衡跌向前,獲原審接納。法官則對此「不敢苟同」。根據片段,上訴人案發時企圖繞過盧向前走而向前失平衡,而另一警員則拉她的背囊令其向後傾,而盧則同時推她,最終令二人倒下,與盧的證供並不相符,而原審裁定他的證供可信並不穩妥。

原審裁定上訴人非誠實可靠
法官批裁斷「淪於偏頗」、極不公平

至於原審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片段顯示上訴人乘升降機時,說話時張大眼睛,手舞足蹈,情緒仍未平復,上訴方強調她當時正感到驚慌。惟原審認為她的表現與感到驚慌極不相符,裁定她的證供並非誠實可靠。

上訴人則供稱,曾與同行母親有爭拗,她們被警員不禮貌對待,以及不准上 17 樓,才乘升降機離開。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表現與她所指感到驚慌和與母親爭拗相符,她亦有理由感到氣憤或情緒激動。法官批評原審的裁斷「淪於偏頗」,因而認為上訴人證供並非誠實可靠是對她極不公平。

法官:警壓上訴人身上 手可能遮蓋對方口鼻

至於上訴人是否出於自衛而咬盧嘉昇,原審由於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故拒絕接納她是出於自衛。上訴人指她被盧壓住,手部剛好在她的口鼻之上,而咬他是為了脫身。盧嘉昇作供時,亦同意曾上身壓在上訴人身上。法官認為可能出現他的右上臂遮蓋上訴人口鼻。

再加上法官已裁定,原審對於上訴人及盧嘉昇的證供評估及事實裁定不穩妥,所以上訴人行為是否出於自衛的裁決自然也不穩妥,故此 3 項上訴理由均成立,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警沒表明身份不符法律要求
強調不可任意截查

法官在判詞最後批評,本案中進行截查的多名警員案發時收到訓示,截查現場可疑人物。但本案警員截停上訴人及其母親時,並無表明身份,更沒有告訴她們何故懷疑而作出截查。

法官續指,直至被上訴人質疑時,警員才表露身份。法官強調,警方不可以任意截查一個人,在截查時亦須在可行情況下告訴截查原因,當時警方沒有任何原因下,便截查上訴人及其母親,做法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官指出,案中並沒足夠的證據,證明警務人員當時是正當地執行職務,「在這樣的情況下,上訴人及其母親當然可以不理會他們的查問。上訴人的情緒激動反應,如果是真的話,當然不理想,但卻並非不合法,及如上文所指是可以理解。」

HCMA 16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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