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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高院提上訴 官 11 月底前頒裁決

採訪 7.21 襲擊查車牌罪成 蔡玉玲高院提上訴 官 11 月底前頒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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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採訪元朗 7.21 襲擊查車牌,2021 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一(29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方提出 4 項爭議,包括指蔡因懷疑涉案車輛運武器,被用作犯罪工具,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查冊與交通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故非虛假陳述。律政司則指運輸署表格字眼清晰,指新聞報道用途「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

法官提出,署方 2011 年曾舉例指,律師可為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而申請查車牌,質疑若按律政司的說法署方亦有矛盾「自打嘴巴」。律政司指,修例不了了之,署方當年舉例對法庭「協助有限」。
蔡:上訴是為社會及業界「盡少少力」

蔡玉玲早前在美國完成進修後返港,她於聆訊完結後在法院外見記者,她指會保持平常心面對裁決,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便作出評論。她表示,上訴不單為自己,而是為社會及新聞行業,希望可為業界及新聞自由「盡少少力」。

她另提及,車牌罪成對新聞業界造成負面影響,多間傳媒更因而剎停所有查車牌工作,妨礙資訊流通,以及削弱公眾知情權與新聞自由。

她指希望透過上訴為社會及業界,「香港係我屋企,我喜愛呢個地方,希望自己喺力所能及範圍內,為呢個地方,為香港人做返啲野」。現時新聞業界面對不少挑戰,她指很感恩可以與眾人一同工作,勉勵業界人士在自己的崗位繼續努力。

上訴方提 4 方面爭議

上訴人蔡玉玲繼續由原審時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律政司則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記協主席陳朗昇、前主席岑倚蘭、資深傳媒人區家麟及蔡的前同事等,早上亦到庭旁聽。

陳政龍提出 4 項爭議,包括運輸署按法例接獲查冊申請時,是否須強制提供資料;申請資料的用途是否屬「要項」;若屬「要項」則考慮本案中申報用途為「交通與運輸有關」事宜是否「虛假」;以及最後須考慮被告是否「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陳:法例字眼為「須」提供資料

陳政龍認為,《道路交通條例》訂明運輸署署長收到查冊繳費後,「須」(shall)提供資料,字眼自 1956 年立法沿用至今。直至 1995 年因應《私隱條例》立法,政府 2011 年向立法會提交修例文件,亦提及在 2010 年度,近半的查車牌申請約有 2 萬多宗並沒訂明用途,當中數千宗申請由傳媒提出,指過去數十年均如此運作。

至於如何在保護私隱及公眾利益中取得平衡,陳認為應透過立法程序討論。陳又引用當時立法會議員林健鋒發言提及,多宗查冊由物業代理及傳媒提出,關注政府修例會否對相關行業構成影響。政府當時回應時指明白公眾有知情權,業界人士仍可索取所需資料。

陳:7.21 有人用車運武器
蔡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

陳政龍續指,本案查冊背景為,蔡玉玲發現 7.21 元朗當日有人使用涉案車輛運武器,車輛被用作犯罪工具,由於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所以查冊與交通有關,亦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不應太狹隘地定義「交通與運輸有關」的意思,故非虛假陳述。但原審裁判官當時一刀切地認為本案情況不包括在交通與運輸相關。

律政司:聲明字眼清晰
指「明顯不包括」新聞報道用途

對於被告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一事,律政司代表劉德偉再三重申,申請表聲明字眼清晰,新聞報道用途「明顯不屬於交通與運輸有關」的事宜,又指「上訴人不會認為新聞報道包括在交通運輸用途之內」。即使申請表格 3 個用途選項均不適用,蔡亦不能選擇錯誤的選項,隱瞞查冊目的。

劉強調,「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一項所指的是申請證明書的用途,而非車輛的使用過程,否則只要涉及車輛的情況均被視為與交通相關,強調傳媒取得資料用作報道,並非條例的預期目的。

官:署方例子亦不屬律政司聲稱範圍
質疑是否 「自打嘴巴」

陳政龍一度提及,署方 2011 年提出修例時,向立法會提供一份一覽表,列出非登記車主在什麼情況下,沒有相關書面同意仍可向署方申請取得車主個人資料,當中包括律師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對債務人進行訊問。

劉認為,由於政府提出修例最終不了了之,署方當時提供的建議例子一覽表對法庭的協助有限。

法官質疑,若根據律政司的說法,署方提供的追債例子亦不屬律政司聲稱的範圍內,出現矛盾「自打嘴巴」,「署方自己都會搞錯?一般市民唔能夠正確理解係咪好出奇呢?」

法官問及,即使立法原意確為收集資料目的須與交通運輸相關,但一般市民不會了解立法原意,而相關爭議在本案後才出現,蔡可能認為她希望了解車輛用途,認為與交通及運輸相關,再加上過往一向沒有人因而犯法,便進行查冊。

陳:若按律政司邏輯 其為本案查冊屬違法

最後陳政龍再指出,蔡玉玲作為記者,希望報道有關於車輛在路上的用途,她是否能肯定其目的與運輸交通無關?另批評律政司的邏輯有誤,質疑若果如律政司所言,查冊只能用於交通與運輸,而律政司為本案查冊,取得證書提控便屬違法。

蔡被警方上門拘捕 去年虛假陳述兩罪成

2019 年 7 月 21 日晚上,數以百計身穿白衣人士在元朗雞地及港鐵元朗站一帶聚集,當晚白衣人兩度進入元朗站,無差別襲擊乘客,導致多人嚴重受傷。

蔡玉玲與當時港台《鏗鏘集》團隊,取得當晚元朗鳳攸北街地鋪閉路電視,發現有車輛涉嫌運送武器到場;蔡並查車牌,聯絡車主確認事件。《鏗鏘集》專題調查報道在 2020 年刊出。

2020 年 11 月,警方上門拘捕蔡玉玲,並起訴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1 年裁定蔡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 6,000 元。

裁判官指,蔡因懷疑涉案車輛曾用作運武而查冊,並不屬於條例下「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加上被告並非當事人,查冊是為了採訪及報道,查冊目的與自身無關,因此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所作出的陳述,顯然是虛假。

HCMA2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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