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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男非禮13歲繼女罪成囚4年 官斥利用年紀、身分犯案

46歲男非禮13歲繼女罪成囚4年 官斥利用年紀、身分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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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兩項非禮罪

被告 L.C.K.(現年 46 歲,無業)被控各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 2022 年 1 月 10 日,在香港某單位猥褻侵犯 13 歲女童 X ,及對她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綜合控方案情及事主口供,首罪指被告在單位房內非禮事主 X,當時她背向被告睡覺,突然遭他攝手入睡衣內摸胸,再用手隔著內褲揉她下體,其後指插。她曾撥開被告的手,稱「好痛」,被告才停手,過程約 4 分鐘。

次罪指,被告在客廳內由 X 替他手淫,事主指在首罪發生後,被告著她出廳、上碌架床,其後被告的姿勢狀似擬與她性交,事主出於害怕而提出「幫佢」,即手淫。

事主出現中度抑鬱、邊緣人格
官斥被告利用繼父身分犯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因複雜的家庭情況,出現中度抑鬱、邊緣人格,曾因服用過量藥物入院,又指她為人焦慮、自卑,有自殘及自殺行為,影響其心理及建立人際關係,建議事主續接受監察。

官指,事主案發時只有 13 歲,斥被告違反事主、其母親的誠信,以及代為照顧事主的照顧責任,直指被告「利用年紀、體型、身為繼父的身分凌辱一名稚齡少女」;又斥被告行為剝奪一名已有問題的少女成長。

官:事主精神極脆弱
被告行為令情況惡化

官續稱,本案雖不涉真正暴力,但本案嚴重之處在於事主為被告的繼女,以及事主的年紀,事主當時不敢反對及報警,又指兩人在案發前關係深厚。

官續指,被告干犯首罪時,被告的親生兒子亦躺在同一床上,對他肯定造成壞影響;而次罪中,被告的行為接近強姦。官亦稱,事主為「精神極之脆弱的人」,被告的行為令其情況惡化,就算事隔 2 年,醫生仍建議事主繼續接受治療。

官:判刑須起震攝作用

官強調,判刑須反映社會對此等行為的不齒,亦要對被告、其他社會人士「造成震攝、阻嚇作用」,發出清晰訊息,「此等行為不只缺德,亦是犯法,干犯者有極為嚴重的刑事後果。」

官就兩罪分別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沒案底,事件揭發後已與事主母親離異,指其個人背景、家人求情等不構成減刑理由,兩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48 個月。

DCCC9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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