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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男子認侵犯親女判囚7年 官:自私、禽獸行為徹底摧毀事主童年

48歲裝修工認侵犯親女判囚7年 官:自私、禽獸行為徹底摧毀事主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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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歲男裝修工,被指自 2014 年起,侵犯現年 14 歲的親生幼女約百次,包括以陽具磨擦她大腿間至射精,及強迫她為自己口交、手淫等。男子承認非禮及虐兒等共 15 罪,周三(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7 年。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被告沒盡父親責任,更濫用親女對自己的信任,將事主當成發洩工具,已徹底摧毀她的童年。而被告的自私和禽獸行為,已在事主身上留下永久而深遠的烙印,必令她一生充滿悲憤及羞恥。
被告認 15 罪 判囚 7 年

被告 H.Z.(48 歲)早前承認 10 項猥褻侵犯罪、1 項企圖猥褻侵犯罪、2 項對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虐兒罪。控罪指涉時期為 2014 年至 2019 年,案發地點涉香港大角咀兩住所單位及中國肇慶住所。

法官邱智立就共 11 項猥褻侵犯罪、2 項對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2 項虐兒罪,分別各以判囚 4 年、5 年及 2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及量刑整體性後,總刑期為判囚 7 年。

官:違反父親誠信、重複犯案屬加刑因素
傷害已造成 悔意沒幫助

法官邱智立指,被告所犯的是令人髮指的罪行,事主自 3 至 5 歲起,遭被告每周性侵,次數最少 100 次,以滿足自己性欲。這長時間的性侵,令患上重度抑鬱的事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而據創傷報告指,事主自小學 2 至 4 年級起有自殺念頭,去年更要停學。

法官指,辯方律師公正地指出本案加刑因素,包括事主案發時年紀輕、被告多次及重複犯案、違反父親誠信、罪行性質嚴重,及事主有心理創傷等。

至於求情因素,法官接納被告被捕後和盤托出事件、坦白認罪而省卻事主須出庭作證所致傷害,但認為如此性質嚴重控罪,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求情作用有限,另被告所撰求情信雖有真誠悔意,但他已對事主造成傷害,對她沒有幫助。

法官並批評,被告沒盡父親責任,更濫用親女對自己的信任,將事主當為發洩工具,已徹底摧毀她的童年。而被告的自私和禽獸行為,已在事主身上留下永久而深遠的烙印,必令她一生充滿悲憤及羞恥。

案情:被告負責照顧親女 期間非禮

案情指,案發時期被告妻子外出工作,他則負責照顧 X ,期間 X 遭被告非禮,包括以陽具磨擦她大腿間至射精,及強迫她為自己口交、手淫等。被告於警誡下稱:「我有除佢衫褲,我自己都有除衫褲,大家無著衫親密,但我無插入去」。錄影會面下,他聲稱因與妻子性生活不美滿,容易被激起性慾而性侵 X。( 見另稿

HCCC1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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