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3 歲男子涉 2020 年虛報經營 2 間茶葉店,申請「防疫抗疫基金」遭拒,其後再以相同店舖名稱,訛稱經營 17 間美甲店,企圖欺詐合共 186 萬元資助。被告被控 2 項「企圖欺詐」罪,原定周四(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控罪,還押至 10 月 16 日聽取求情。
案情指,被告報稱該 2 間茶葉店,在政府推出計劃前已開始經營,但被發現提交的店舖相片,與一所真實的茶葉零售店舖並不相似,又被揭 2 間店舖的服務帳單文件所顯示的交易,均是由被告住所搜出的八達通進行,交易地址亦非店舖的報稱地址。
案情續指,被告為 17 間美甲店提交的店舖相片完全相同,而相片顯示的地點,實際為旺角新之城,而非被告所登記的 17 個地點,被告亦無法提供員工的基本個人資料。調查後發現,被告提交虛假合約,部份涉案店舖亦發現只有極少用電量,甚至沒有用電。
被告唐康繼周四(10 月 2 日)坐輪椅出庭,由懲教人員攙扶至被告欄。甫開庭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李詠文指,兩日前得知被告打算認罪。法官練錦鴻一度關注,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辯方則回應指,被告因病「半身不遂、講唔到嘢」,但可答辯。
被控 2 項企圖欺詐罪
被告唐康繼(現 53 歲),被控 2 項「企圖欺詐罪」,指他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至 5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意圖欺詐或籍欺詐,即虛假地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人員,聲稱 2020 年 1 月前在屯門及尖沙咀,分別經營兩間名為「六月茶」的茶葉零售業務店舖,因而符合防疫抗疫基金的援助資格,企圖誘使相關職員向他發放共 16 萬元援助。
另一項控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17 日至 7 月 2 日,在提供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的申請時,向上述統籌處人員及其代理訛稱,他於 2020 年 4 月前在港九新界 17 處地方,經營以「六月茶」為名的美甲業務,企圖誘使相關人員向他發放共 170 萬元援助。
案情:自稱 2 間茶葉舖經營人
訛騙 16 萬元資助
被告以紙筆表示,明白控罪詳情及承認 2 項控罪,控方遂讀出案情。
案情指,政府於 2020 年 3 月 16 日及 4 月 8 日,分別宣布兩項防疫抗疫基金下的紓困措施,即「零售業資助計劃」和「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支援有關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計劃由政務司司長私人辦公室轄下的 「人力資源規劃及扶貧統籌處」執行,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亦會協助審核申請。
案情續指,就「零售業資助計劃」,申請人必須為在香港擁有固定地址,及獨立營運的實體商店,該商店需於 2020 年 1 月 1 日前開業,而申請時須仍在營業中。
就首項控罪,被告於 2020 年 4 月 12 日,以獨資經營人的身分,為兩所名叫「六月茶」的茶葉零售業務,提交兩項「零售業資助計劃」的申請,企圖訛騙 16 萬元資助。被告聲稱,該兩所店舖是在 2019 年 12 月 5 日開始經營。
案情又指,被告 2020 年 5 月 15 日被拒申請,原因為被告就兩間店舖所提交的門面相片,與一所真實的茶葉零售店舖並不相似。
調查後發現,該涉案店舖分別在 2020 年 4 月初註冊及簽署租約;兩間店舖的服務帳單文件所顯示的交易,均是由被告住所搜出的八達通進行,交易地址亦非店舖的報稱地址。
案情:再報稱經營 17 間美甲店
圖騙 170 萬元資助
案情指,針對「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申請人必須在其營運處所中,提供美容、美甲服務等指定服務,而該營運處所需在 2020 年 4 月 10 日前已經營運,資助金額會按該處所的員工人數而增加。
就第二項控罪,被告於同年 5 月 17 日以「六月茶」的名義,提交了 17 項「美容院、按摩院及派對房間資助計劃」的申請,有關店舖地點遍佈港九新界,包括紅磡、荃灣、北角等,並報稱在該些店舖提供美甲服務,企圖欺騙 170 萬元資助。
案情續指,被告就該 17 項申請所提交的店舖相片完全相同,而相片顯示的地點實際為旺角新之城,而非被告報稱的該 17 個地點,該店舖負責人確認與被告沒有關係。
被告所提交的薪金紀錄顯示,合共有 85 名員工,但除了僱員姓名外,被告無法提供任何其他個人資料。
案情又指,經調查發現,所有店舖的租約於 2020 年 4 月初簽署,其中 6 間在簽署租約後翌日被終止合約,被告提交假冒合約;亦有部分報稱儲存及零售茶葉的店舖,在業主收回單位後,發現只有極少用電量,甚至沒有用電。
警方搜查後再發現,另有 2 間店舖內,沒有任何美容或美甲產品、工具或儀器。
由於被告的 17 個申請有可疑,故被轉交至羅兵咸永道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審核,被告於審核會議確認為相關申請的申請人,提交的資料亦完整及真確無訛。被告於同年 7 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提交 19 項涉案申請。
審訊三度押後
法官練錦鴻關注審訊延誤情況。控方指,本案原於 2022 年 10 月開審,但當時被告身體不適,押後審訊。被告於 2023 年 11 月出席第二次審期審前覆核,提出不適合抗辯,其後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當時精神上不適合答辯(mentally unfitted to plea)。
控方指,直至 2025 年 2 月,被告的兩份精神科報告,分別表示精神上不適合答辯,及「被認為不適合答辯」(impressed to be unfitted to plea),故法官押後案件以待全面醫生報告,其後被告兩次去信法庭更改答辯方向,故最終排期在 10 月 2 日開審,惟周一(9 月 29 日)獲辯方通知,被告打算認罪。
法官練錦鴻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16 日求情,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DCCC4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