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53 歲男子 2024 年 1 月從法國回港時,在機場被搜出 5.5 公斤大麻被捕。他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周一(19 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 12 年 4 個月。翻查資料,被告曾於 2017 年駕駛城巴,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釀成 3 死 30 傷,及後承認危駕導致他人死亡等罪,判監兩年半。
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危駕被定罪後失去駕駛資格,其後做過不同工作養家,離婚後與女兒同住,近半薪水用作支付女兒學費,與女兒關係融洽,他對自己的愚昧深感後悔。官因應案件涉及國際元素,加刑兩年,另考慮到整體量刑,減刑兩個月。
案情:電話訊息顯示有人資助出遊
被告方烱華(案發時 50 歲,現 53 歲)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暫委法官李頌然判刑時引述案情,指在 2024 年 1 月 7 日早上 7 時許,被告在機場入境大堂被海關截停,他向海關承認管有一個行李箱,並打開行李箱供檢查,海關在行李箱的一個暗格,發現 5,530 克草木大麻。
被告在警誡下稱,不知道暗格內有大麻,又指他原定要將行李箱交給一名叫「阿謙」的網友,他沒有收到任何報酬。案發當天被告從法國抵港,其電話發現一些訊息,顯示有人安排他離境及回港,並資助旅費。
求情:被告努力養家、深感後悔
官引述被告背景,提及他在 2018 年有兩項刑事案底,他曾是巴士司機,但因案底失去駕駛資格。他在離婚後與女兒同住,兩人關係融洽,他努力工作,被捕前從事機場地勤,近半薪水用作支付女兒的學費。
辯方求情指,被告知道案件性質嚴重,對自己的愚昧行為深感後悔,他出於財政因素犯案,本身沒有毒癮,另呈上女兒所撰的求情信。
官:涉國際元素加刑兩年
官以 16 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應有人將行李箱交給被告,指示他將行李轉交他人,亦有人透過電話訊息發送指示,安排他出遊並提供旅費,反映被告負責運送毒品來港,沒證據顯示他有其他角色。因案件涉及國際元素,根據案例加刑兩年。
官續指,根據案例,被告的個人及家庭因素,在販毒案中並非重要的減刑因素,故他及時認罪,是最大的求情因素,可獲 3 分 1 減刑,考慮到整體量刑,酌情減刑兩個月,判監 12 年 4 個月。
翻查資料,被告在 2017 年 9 月駕駛城巴時剷上行人路,意外釀成 3 死 30 傷,他在 2018 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判監兩年半,停牌 5 年。
HCCC1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