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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案|辯方續陳詞:控方引社團條、憑有籌款而指控基金為「社團」是誤導

612 基金案|辯方續陳詞:控方引社團條、憑有籌款而指控基金為「社團」是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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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作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等 6 人被票控沒有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周三(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作結案陳詞。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指,控方引《社團條例》條文,憑「612 基金」有籌款而指控其屬於「社團」是誤導,反駁指如屬海外籌款,控方所倚賴的條文就不適用,因此該條文明顯與定義是否「社團」無關。

李又指該條例涵蓋廣闊,舉例指 3 人組成的三重奏樂隊如按例註冊,要面對社團名稱、幹事資格等多項資料要求,形容會「𢲷哂頭」。代表施城威的大律師梁晴怡陳詞指,施受薪提供秘書服務,並非控方指稱的「社團」幹事。案件周六(5 日)由辯方續陳詞。
李志喜:《社團條例》原有日落條款

代表嶺大前副教授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指,1950 年代前《社團條例》是有時效性限制的條例,當時更有日落條款,需每年審視此條例生效情況,直至 1970 年代,可能因為文化大革命後覺得有需要延續《社團條例》,才刪除了條例的日落條款,律政司其後並指條例是用作打擊三合會及其他非法社團。

李志喜續指,其後因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立法,《社團條例》是其中一個條例須被審視是否與其相容,完全是因為《社團條例》在多個範疇都有機會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但《社團條例》在 1992 年刪除了第 27 條後,其涵蓋範圍擴闊至所有社團,所有市民都要考慮自己是否有跌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李:如三重奏樂隊要註冊社團
按條例填表會「𢲷哂頭」

李舉例指,一個三人組成的三重奏樂隊,以追求音樂造藝為目的,會作公開演出,甚至以表演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符合控方所述的「社團」要求,當樂隊要根據《社團條例》第 5 條,「以指明的表格」註冊或豁免註冊時,面對表格會「𢲷哂頭」(scratching their heads)。

李指出,警務處的「社團註冊申請表∕豁免註冊申請表」中,包括多項對社團資料的要求,令三重奏樂隊會難以懂得應如何填寫,例如要求「社團不得使用在該社團的真正性質或宗旨方面相當可能會誤導公眾的名稱」,如果樂隊想以「Beethoven」(貝多芬)作名稱,會否誤導公眾他們只演奏貝多芬的樂曲,而不會演奏其他樂曲。

李又指,表格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幹事所取得相關資格的證明文件,以支持社團名稱及宗旨」,樂隊也不知道可以提交甚麼相關資格文件,而表格又要求遞交「社團規章、章程或會議紀錄」,但樂隊沒有章程。

李續指,如果表格有所更改,將會令如何才算達到遵從第 5 條的標準變得模糊。

李:憑基金有籌款指控為「社團」是誤導

李志喜又指,控方將「612 基金」有籌款包括在控方案情,倚賴《社團條例》第 4 條中「該社團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錢或社團費」,嘗試證明「612 基金」是「社團」,李認為此舉是誤導。

李反駁指,如果有關籌款是海外籌款,按控方的說法,「612 基金」就不會是「社團」,明顯第 4 條與定義「社團」無關。

李稱,控方亦不能單單倚賴基金成立,而指控有一個「社團」成立,控方有舉證責任指出其指稱的「社團」在法律上如何成立。

梁晴怡:施城威受薪提供秘書服務
非「社團」幹事

代表第六被告施城威的大律師梁晴怡陳詞指,即使裁判官裁定「612 基金」是一個「社團」,施城威從來不是基金信託人,沒有與另外 5 名被告簽署信託契約,沒有負上任何信託責任,並非所指稱的「社團」會員甚或幹事,與各名被告亦無相互權利和義務。

梁指,施城威是受薪提供秘書服務,不能管理基金,做所有事均須向信託人匯報或取得信託人的授權。案件押後至周六(5 日)辯方續陳詞。

6 人被票控
陳日君等 4 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何沛謙周三(2 日)未有到庭,吳靄儀由大律師高麟代表。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6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 歲)、大律師吳靄儀(74 歲)、歌手何韻詩(45 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 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 歲),以及施城威(37 歲),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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