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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案|辯方續陳詞:條例已可打擊特定社團 沒必要「撒網將蝦仔及鯊魚全捕捉」

612 基金案|辯方續陳詞:條例已可打擊特定社團 沒必要「撒網將蝦仔及鯊魚全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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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作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等 6 人被票控沒有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周二(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作結案陳詞。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社團條例》定義的「社團」是有意含糊,並再次質疑治喪委員會及選舉辦事處等,同樣是多於一人的組織,為何非條例下的「社團」。何又指,若所有不屬慈善用途的信託,都是「社團」而須作登記,將對很多人的生活造成影響。

何並以「香港民族黨」被政府引條例第 8 條被取締為例,指現時《社團條例》已可用作針對打擊特定社團,沒有必要不加區分地涵蓋所有組織,「撒網將蝦仔及鯊魚都全部捕捉」。辯方周三(2 日)將續陳詞。
何沛謙:「社團」定義是有意含糊
一般人難預視允許或不允許的行為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陳詞指,《社團條例》定義的「社團」是虛無(illusive)、非常廣闊及不精確,是有意含糊的,不能清晰及準確顯示條例本身想規管哪些社團,這個含糊情況令其未能達至「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門檻。

何指,如果法例是有意含糊,一般人則難以預視法例允許或不允許的行為,難以規範自己行事。何續指,控方未有就《社團條例》是有意含糊作回應陳詞,因此需要從立法意圖及目的去解讀條例。

官:「唔係咁認同」控方說法
「社團」需有一定結構 非指所有組織

主任裁判官指,法庭現時要處理兩個問題,首先是「612 基金」是否社團;其次是如果是社團的話,是否《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

官續稱,就控方立場指不屬豁免列表的社團,就是條例適用的社團這個說法,裁判官稱「呢方面我唔係咁認同,始終要考慮條例上限」,認為詮釋條文時應以案例所提出指標性測試及以整章法例考慮。

裁判官質疑,《社團條例》表面雖然涵蓋範疇廣闊,但觀察到一直以來多次修訂條文,以及「條例不適用的人」附表多次剔除更多組織,涵蓋範疇有收窄,似乎條例處理「社團」適用性的方式是這樣。裁判官又指,「社團」需要有一定的結構,並非所有組織都是「社團」。

何:若所有多於一人組織都是「社團」
會非常具入侵性

何再強調,「社團」的定義含糊,控方亦指其引案例所述的指標性測試,並非必要及足夠概括,何其後再次提出質疑治喪委員會及選舉辦事處等,同樣是多於一人的組織,為何非《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

何再指,若果所有不屬慈善用途信託都是《社團條例》所適用的「社團」而須作登記,包括一些因遺囑而成立的信託等,將對很多人的生活造成影響,非常具入侵性(intrusive),因此應以立法意圖分辨適用的「社團」。

何又反問,為何 1972 年起多個案例都指出「社團」的定義含糊及難以捉摸,至今 50 年但法庭都未能將定義釐清,認為「社團」的定義是有意含糊的。

何:《社團條例》已可打擊特定社團 
無必要蝦及鯊魚都捉

何又指,現時《社團條例》已可用作針對打擊特定社團,並以「香港民族黨」被政府以條例第 8 條「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理由被取締作例子,顯示第 8 條明確指向其所指定的社團類別。

因此,何認為《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是針對三合會這類不良團體,沒有必要不加區分地 (indiscriminate nature)涵蓋所有組織,「撒網將蝦仔及鯊魚都全部捕捉」。

林國輝:按控方說法
大律師辦事處也需註冊

裁判官稱,留意到「條例不適用的人」附表中的團體均有一個特點,是會觸及公眾,並非處理家務事的組織,質疑觸及公眾的組織是條例所界定的社團,並指「612 基金」有觸及公眾。

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陳詞指,舉例大律師辦事處也會觸及公眾,裁判官反問大律師辦事處是否也要註冊,林回應指,若然按控方的說法,大律師辦事處非豁免組織,因此也是需註冊社團。惟裁判官再次指出,豁免的團體都不是處理家務事。

林另陳詞指,第一至第五被告是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只是共同管理信託基金,而且是就特定事件成立(event-specific),並非永久性。辯方周三(2 日)將續陳詞。

6 人被票控
陳日君等 4 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6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 歲)、大律師吳靄儀(74 歲)、歌手何韻詩(45 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 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 歲),以及施城威(37 歲),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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