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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案|控方結案:條例須廣義解讀 基金符「社團」定義、涉 4 億元交易極需監管

612 基金案|控方結案:條例須廣義解讀 基金符「社團」定義、涉 4 億元交易極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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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作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等 6 人被票控沒有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周三(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就《社團條例》中定義的「社團」有爭議。控方陳詞引用案例指,一個組織是否社團,應一同考慮包括組織成員是否有共同目的、成員之間是否有、相互的權利及義務等一籃子因素。

控方又指,基金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已成立,當日記者會上被告稱「成立咗基金」、將在翌日的民陣遊行籌款;基金其後亦設立辦公地點、有專用收款戶口、信託契約有明確規則及章程等,指綜合而言均顯示符合「社團」的定義。

控方完結陳詞,辯方下周一(31 日)作結案陳詞。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已排期在 11 月 25 日裁決。
控方引上訴庭案例
指是否「社團」需考慮一籃子因素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早前批准辯方申請,讓各被告可因應自身需要隨時離席,而有律師到庭代表時亦可缺席聆訊。不過 6 名被告包括 90 歲的陳日君樞機,周三均有到庭應訊。其中,施城威下午約 3 時半離開法庭。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本案控罪的罪行元素包括 3 項,即涉事組織是否一個本地社團、被告是否該本地社團的幹事,以及是否沒有在成立後一個月內註冊。

控方指,辯方沒有倚賴《社團條例》的「本條例不適用的人」附表中,有關「屬公眾性質並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信託是不受《社團條例》規管,控方不清楚辯方認為「612 基金」的性質是什麼,但辯方無爭議「612 基金」並非「不適用」附表中的組織,而如果不是附表中的組織,則條例應適用在該組織。

控方引用上訴庭「Yim Wai Tsang」有關銀會是否社團的案件,指上訴庭訂下了定義社團的標示性測試。控方認為,如果一個組織並非「不適用」附表中的組織,則應以「Yim」案所列出的指標,包括組織成員是否有共同目的、成員之間是否有相互的權利及義務等,以判斷該組織是否屬條例所監管。

控方強調,該些指標非獨立地可判斷一個組織是否條例下的社團,而是需要一籃子因素一同考慮。

控方:《社團條例》維護秩序及安全
必然用廣義及概括性字眼解讀

就《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控方指條例旨在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是具預防性質,考慮到立法原意,必然是用廣義及概括性字眼去解讀社團的定義,如果用狹義的解讀,可能會未能達到立法原意。

控方:條例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標準
基金涉 4 億元交易「極有需要監管」

控方又指,辯方另爭議《社團條例》是否符合「依法規定」原則及相稱性驗證標準。控方陳詞指,認為條例中訂明「一人以上」的組織就屬條例監管的社團,已符合「依法規定」的原則。

控方續指,條例現時「並不嚴苛」,註冊所需的資料不複雜,程序亦不繁複,無註冊初犯亦只是罰款而不會判監,認為能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標準。控方稱,「612 基金」涉公眾籌款活動、約 4 億元的交易,「極有需要受《社團條例》監管」,而當註冊後,公眾才可以查閱社團事務地點。

官質疑「612 基金」成立日期
或影響檢控傳票合法性

裁判官早上提出數個議題,希望控辯雙方可協助法庭,包括社團成立的日期,是辯方所指的簽署信託文書的日期、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抑或是控方所指的 2019 年 6 月 15 日,認為若是在前者,是否會影響此案傳票的合法性。

裁判官又就第六被告施城威是否幹事的角色有疑問,因施稱自己只是僱員或服務供應者,而非組織成員,官詢問控方,組織的幹事是否必定是組織成員,而若果不一定是成員,是否即社團可以「外判所有刑責」予其他人。控方回應指,被告是否成員非重點,重要是其是否幹事。

控方:基金從沒交表註冊
何時成立對控罪沒影織

控方下午分析證據陳詞指,「612 基金」在成立至解散,一直有運作,包括辦記者招待會、租辦公室、與公眾及其他組織有交易來往等,並非單單一張契約,而是「活生生(社團)條例下嘅組織」。

控方又指,基金並非遲交社團註冊表,而是從來都沒有交,即使法庭認為 2019 年 6 月 15 日並非其成立日期,而是較後時間才成立,對控罪都無影響。

控方指基金 2019 年 6 月 15 日已成立
符合「社團」定義

控方指,當一個組織符合《社團條例》定義的「社團」,符合條件作「社團」的時間,就是該社團成立的時間。控方指,符合「社團」條件除了考慮「Yim」一案中一些標示性的事項,亦需考慮該組織是否與公眾有互動。

控方舉出多個例子,指基金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已成立,包括在當日記者會上,被告稱「成立咗基金」、有需要人士已可向基金提出申請款項;基金將在 6 月 16 日的民陣遊行籌款,顯示文件未整理好「就已急不及待」成立基金籌款;向公眾表示已開始接受捐款等。

控方續指,在 6 月 15 日後,基金亦有使用「組織」這個字眼、舉辦定期集會、設立辦公地點、有專用收款戶口、信託契約有明確規則及章程等,並透過第六被告施城威公司,聘請最少 20 名員工等,指綜合而言均顯示「612 基金」符合「社團」的定義。

就各被告的幹事角色,控方指已書面列出針對各被告行為的事項,顯示各被告均有積極管治基金。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31 日),辯方將作結案陳詞。

6 人被票控
陳日君等 4 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6 人被控沒按《社團條例》註冊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6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 歲)、大律師吳靄儀(74 歲)、歌手何韻詩(45 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 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 歲),以及施城威(37 歲),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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