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上訴庭周四(3 日)駁回陳日君樞機等 5 名信託人的定罪上訴。3 法官裁定社團註冊制度具有維護國安及公共安全等合法目的,而要求所有組織都須申請註冊等規定合理、對結社自由沒構成不合比例限制。
就《社團條例》所指「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官列 7 項特性(見內文),認為足夠清晰讓人判斷定義,而「612 基金」皆符合,故屬於社團,又認為上訴人一直有意用基金支援反修例運動,以信託形式令它更形正式,他們不可能「合理和客觀地相信它不是一個社團」。
5 名上訴人在判決後見記者,吳靄儀表示將上訴至終審法院,因判決對社團的定義「非常非常之闊」,帶來深遠影響,「唔係淨係 612 基金嘅事,而係全香港公民社會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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