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去年 12 月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在本周四(3 日)宣布判決,料需時 15 分鐘。
案中上訴的被告,依次為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去年 12 月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在本周四(3 日)宣布判決,料需時 15 分鐘。
案中上訴的被告,依次為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
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吳靄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被指行為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指示審裁組發信訓誡。
入稟狀指,單憑刑事案裁決,投訴已成立,然而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構成「側面攻擊」。入稟狀又指,審裁組錯誤認為吳的不當行為,與其大律師身分缺乏關聯,惟吳的行為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以為大律師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此舉無疑給香港人, 尤其那些認同吳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一個不良榜樣。」
「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四(4 日)展開第二天聆訊,上訴方和律政司完成陳詞,法官押後於 9 個月內,即明年 9 月或之前頒判決。
上訴方資深大狀李志喜稱,法庭愈循廣義詮釋條例,對結社自由就構成愈大損害,又引「香港民族黨」與近日兩組織被禁在港運作為例,指很多事現已可循國安法規處理,反問仍要求註冊社團有何用處。大狀林國輝則指,何韻詩真誠相信是出於人道支援而成立基金,而非社團。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612基金」屬於信託,亦是條例定義下的社團,指上訴人為着共同目的聚在一起開會,亦有涉足公開籌款等活動。
首天聆訊|官關注組織性質 上訴方:並非信託亦不是社團
「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案,5 名信託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3 日)展開首天聆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大律師吳靄儀的法律代表完成陳詞。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組織在性質上是否信託。
上訴方否認,又指單憑有共同目的不足夠認定它是社團,而它亦沒有階級架構、不設會員。上訴方又指,律政司錯誤依賴七十年代判例,而原審裁斷吳靄儀是基金負責人等,與實況「格格不入」。案件周四續。
「612 人道支援基金」5 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2022 年被裁定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被判罰款。
5 人提出定罪上訴,原定今年 1 月聆訊。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已改期至今年 12 月 3 日開審,預需時 3 天,負責的法官待公布。
612基金案總結 社團沒註冊首案審訊、首定罪最高罰一萬元 控辯連番爭議定義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例如本港法庭可直接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主題,計劃從維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則維持定罪。7 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 6 月底聆訊,將於周一(12 日)裁決。
終極上訴處理的議題,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其中一宗英國案例,牽涉示威者在倫敦阻塞公路抗議,被控「故意阻礙公路罪」。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在集會前、期間或之後的執法行動,包括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等,均屬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故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及相稱。
另一案例則進一步釐清前案法律原則,訂明若法律條文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故必須確保任何定罪均符合相稱性原則。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一(24 日)在終院聆訊,法官押後裁決。
各人針對「參與集結」定罪上訴,其中的法律爭議,牽涉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訂明的「執行相稱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上訴方力陳,拘捕、檢控及定罪等均須符合相稱性,法庭在定罪及判刑前,應考慮本案所有因素,包括當日集結和平、警方亦無驅散。
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已進行相稱性評估,質疑上訴方稱,即使上訴人參與集結,但因定罪不相稱可獲判無罪,說法屬「搬龍門」,破壞立法原意。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假設法庭接納上訴方說法,即法庭須審視定罪本身是否相稱,無論上級法院批准或駁回上訴,該決定亦受相稱性原則審視,「那麼這自我審視過程何時才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