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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包圍警總|涉拳打警致痱滋破裂暴動等罪成 地盤工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理據匪夷所思

6.26 包圍警總|涉拳打警致痱滋破裂暴動等罪成 地盤工申上訴許可遭拒 官:理據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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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6 日,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便衣警張金福被指喬裝示威者遭追趕,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案發時 26 歲的男地盤工,被指以「兩拳一腳」襲擊張,使其「痱滋」破裂,2020 年 9 月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等罪成,判囚 4 年,為 2019 年反修例示威相關,首宗審訊後暴動罪成案件。

被告上月申請定罪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周四(25 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判詞指,被告聲稱對便衣警行使「市民拘捕權」是「匪夷所思」,又指申請方聲稱其他示威者可能是以武力自衛或保護他人等,因此與被告沒有共同意圖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是「光為爭辯而爭辯」。

申請方由大律師黃錦娟、及原審辯方大律師黎家傑代表;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判詞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代表頒下。

判詞:稱行使「市民拘捕權」說法「匪夷所思」

申請方聆訊時,指原審沒有充分考慮被告有關「市民拘捕權」的辯解,即他當時看見便衣警撞跌一名女子,擔心他會衝擊警總,所以嘗試用「兩拳一腳」制服他。

惟判詞指,便衣警當日身穿淺色衣服,和包圍警總的黑衣人截然不同,又認為被告的說法「匪夷所思」,一方面指便衣警攻擊示威者,另一方面稱擔心他會衝擊警總。此外,當晚的非法集結針對警方,「在群情洶湧下已無多少守法意識可言」,因此被告聲稱出手是要行使「市民逮捕權」,說法「格格不入」。

判詞: 稱其他示威者無參與意圖 「光為爭辯而爭辯」

申請方亦爭議,即使申請人被裁定有意圖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法庭也無法肯定,其他與便衣警拉扯扭鬥的示威者,有同樣的意圖,因他們可能是在行使合法權利,如公民逮捕等。

判詞反指,證據顯示便衣警早已被識破身分,因而被挑釁追打,期間除了碰跌一名女子外,並無作出任何武力抵抗。判詞表示,在此環境下,稱包圍警總的示威者是在自衛、保護他人、行使公民逮捕權等,而因此與被告沒有共同意圖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都是毫無根據及匪夷所思的,光為爭辯而爭辯」。

原審暴動、普通襲擊、不依期歸押罪成囚 4 年

被告岑曉麟(案發時 26 歲,報稱地盤工人),於 2020 年 9 月在區域法院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9192 張金福。另外,岑開審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 2020 年 11 月 21 日於區域法院的提堂。

「暴動」及「普通襲擊」原審判囚共 3 年 10 月;「不依期歸押」則在認罪後判囚 2 月,與前兩罪刑期分期執行,共須入獄 4 年。

CACC 1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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