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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被控 2020 年東港城非法集結等罪 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官批警證供不可靠、有問題

7 人被控 2020 年東港城非法集結等罪 全不成立當庭釋放 官批警證供不可靠、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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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16 日有網民號召「四區和你 Shop」示威行動,其中在將軍澳東港城,大批防暴警察進入商場搜捕,7 人事隔逾一年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周五(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7 名被告控罪全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判官屈麗雯在判詞中批評,案中多名警員證人口供不可靠,部分明顯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或不合邏輯,有警員庭上認錯人,又改口稱認得被告,官指「證供出現重大問題」,而控方單憑各被告身處現場,而未能證明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現場明顯已現非法集結

裁判官屈麗雯宣讀判詞時指,接納控方案情所指,事發當日約下午 2 時,有約 100 人在商場 1 樓及 2 樓中庭聚集並叫喊口號,其中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報仇」、「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警員進入商場後人群繼續叫喊口號,明顯是作出挑釁行為,有共同擾亂秩序的目的。

屈麗雯認為,當時現場情況足以令旁觀者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認為現場明顯已出現非法集結。

官:首被告叫喊口號 兩警供詞有別

裁判官逐一分析各被告案情。就第一被告林子鋒,屈官指片段拍攝到他曾屈曲雙手至心口位置手握拳頭,兩名指揮官及警員證人亦分別供稱林曾叫口號;但兩證人供稱的口號內容不一,指揮官稱林曾叫喊「我就係要搞到呢度落閘」,另一作供警卻稱被告高叫「上嚟拉我」。

裁判官指,難以理解為何二人同時間觀察被告,供詞卻存在「不能磨合的差異」,認為未能肯定被告當時意圖。

官:警庭上認錯第二被告
毫無疑問不可靠

至於第二被告李子霖,裁判官批評警員「在辨認他的證供上出現重大問題」,警員供稱自己看過被告沒有戴口罩的樣子,庭上卻錯認第一而非第二被告是當日被他截停的男子,在辯方盤問時又改口稱認得第二被告,裁判官批評警員證供「毫無疑問並不可靠」。

官又指,當日商場亦有大量市民出入,第二被告居所與案發現場只有 5 分鐘步行距離,他身上沒有可疑裝備,警員缺乏截停他的可靠基礎。

官:警供稱見第三被告做手勢
惟不同現場片段未見

第三被告陳子俊,警員庭上供稱看見當現場其他人高叫「五大訴求」口號,陳的口罩「擘下擘下」並做出手勢;惟屈官指,現場不同角度、時間的片段,均未見第三被告曾做手勢。

官:第四被告辯解指做外賣合理
控方未能證參與集結

第四被告蘇湜嵐,判詞指被告自辯時稱自己當時正為外賣平台 Food Panda 做外賣工作,在餐廳附近等候訂單,並有手機應用程式紀錄佐證,現場警員亦從他的背包搜出粉紅色 Food Panda  保溫袋。法庭接納第四被告的解釋合理,控方未能證明他有參與非法集結。

官:警稱相信第五被告有叫口號
惟認在其身後觀察 不合邏輯

至於第五被告麥玉茹,警員稱「相信她有叫口號」,但同時承認自己大部份時間在其身後觀察,屈麗雯直指警員觀察「不合邏輯」,質疑在嘈雜環境下,警如何透過背影判斷被告口部在叫口號。

官:接納辯方證人供詞
第六、七被告事發時午膳、逛街

至於第六、第七被告李漢輝及黃美娟,法庭接納李妻出庭作供的說法,指案發時與李、黃共 3 人正於商場午膳及逛街。

官又批評,警方證人最初在書面供詞稱自己用左手按着黃左肩膀,兩年後出庭,卻改稱是按着右肩膀,法庭因此無法肯定其證供可靠。

李漢輝另被控一項襲警罪,黃美娟另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官裁定兩罪俱不成立。

官指首被告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另 3 被告獲批

法庭最終裁定 7 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得悉罪脫後,旁聽席上多人舒一口氣,有女親友驚呼並激動流淚;多名被告步出法庭後笑逐顏開,與親友相擁。

第一、第三、第六及第七被告分別向法庭申請訟費。其中第一被告代表律師指,本案被告非因技術性原因脫罪,而控方在一早掌握所有證人供詞、現場筆錄電視片段等證據情況下,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理應承擔決定繼續檢控的後果;第三被告律師亦指,判詞指出多名控方證人證供完全不可靠,控方理應知道案件沒有足夠合理定罪基礎,要求控方支付訟費。

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除了第一被告行為自招嫌疑,不得獲批訟費外,其餘 3 名被告獲發還訟費。

7 人被控東港城非法集結

被告依次為林子鋒(25 歲,護士)、李子霖(24 歲,核數師)、陳子俊(36 歲,程式設計師)、蘇湜嵐( 19 歲,學生)、麥玉茹(21 歲,侍應)、李漢輝(56 歲,售貨員)、黃美娟(50 歲,家庭主婦)。

7 人各被控於 2020 年 5 月 16 日,在坑口東港城購物中心參與非法集結。李漢輝同時被控於同時同地的 2 樓,襲警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855;黃美娟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指她於同時同地,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855。

各被告不認罪,案件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並押後至周五(2 日)裁決。

KTCC14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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