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稱在場採訪 辯方呈新聞片、相片佐證

7.1立會|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稱在場採訪 辯方呈新聞片、相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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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4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選擇出庭作供。

黃供稱於 2018 年加入城大編委,反修例運動時在現場採訪,期間會穿戴記者證和反光衣。辯方呈上多張由被告案發當日拍攝的相片,被告亦在不同新聞片段中認出自己,指當日在場拍攝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過往未曾被截查或懷疑其身分。

黃指,當時拍攝到示威者打破玻璃,並進入立法會,此前他均在立法會外拍攝,身旁亦有不少記者一同採訪。案件周三(12 日)續審,黃續作供。
首被告:案發時為城大編委記者
穿反光衣、攜記者證等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法官周一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黃周二(11 日)出庭作供。他案發時就讀城市大學公共行政及政治學士課程,並副修媒體與傳播學系,於 2022 年畢業。他表示,對傳媒行業感興趣,中學時已參與《明報》記者體驗日,升讀大學後在 2018 年中加入學生會編輯委員會(下稱編委),為附屬委員。

黃於編委負責拍攝相片,其作品會刊登於編委刊物,或發布即時新聞之用。辯方呈上編委出版的月報,舉例指當中探討廢墟的報道,相關相片由黃負責拍攝。

黃指,城大編委自 2019 年 4 月尾民陣遊行起,一直報道有關反修例的新聞。他在同年 6 月 9 日、12 日、16 日等多場遊行示威中,均代表城大編委在場拍攝;編輯部要求他到現場拍攝具新聞價值相片,亦為他提供記者證和黃色反光背心。

辯方在庭上顯示黃的記者證,可見證上寫有「城大編委」及「PRESS」 字樣。黃又指,他另自行購買頭盔、眼罩和防毒面具。他在場採訪時,會穿上深藍色印有「城大編委」字樣的短袖衫,並再在外著上反光衣。

黃指,他使用 Sony 型號相機拍攝,辯方在主問時呈上一系列相片,黃確認均由他在案發當日不同時段拍攝,並解釋指在相片描述中,可顯示相機型號、拍攝時間等資訊,以證明相關相片由他拍攝。他又指,7 月 1 日前的採訪未曾被警方截查,或遭人懷疑其身分。

辯呈被告所攝相片、播多段新聞片
指被告在場採訪

辯方續問及同年 6 月 30 日的情況,黃指當晚約 8 時到達立法會一帶,報道示威者的悼念會,亦須於翌日早上報道升旗禮。他當晚與編委記者同行,在場其他記者均有戴上與他類似的保護裝備。

辯方呈上黃當時拍攝的相片,例如有人在立法會「煲底」位置獻花。黃指,悼念會於凌晨12 時完結,他遂留在「煲底」附近休息。至清晨 4 時許被示威者叫聲吵醒,黃在龍和道行車隧道附近,拍攝示威者架設路障,辯方呈上多張相片以佐證其說法。

辯方播放《明報》、《TVB》、《有線新聞》等片段,黃指出他戴上紅色頭盔,在片段出現。黃表示,他當時正拍攝示威者與警方的衝突,身旁有不少記者一同拍攝。《三立新聞台》直播則見到 7 月 1 日清晨,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場嘗試調停。黃指出他當時在片段出現,辯方附上黃拍攝《三立》記者進行直播時的相片。

被告:當晚在立會外不同位置拍攝
見示威者打破玻璃進入立會

黃供稱,他當時在立法會外添美道迴旋處一帶遊走和拍攝,及至早上 9 時許在附近休息睡覺。黃表示,其睡覺照被編委成員拍低,辯方呈上該相片,證明黃當時身穿深藍「城大編委」短袖衫、外面穿上反光衣、身旁有頭盔及防毒面罩。

黃指,中午時分到城大編委的臨時工作室梳洗和休息,直至同日傍晚 6 時許,再回到立法會一帶採訪。當時立法會內有警員佈防,大樓內亦有記者採訪;他則在大樓外不同位置拍攝,包括拍攝示威者以鐵槌破壞「煲底」玻璃、有煙霧由立法會內飄出、有人搬運圓柱狀物體到立法會入口、及後有示威者打破玻璃,並進入立法會。

黃表示,此階段他均於立法會入口外拍攝,當時將相片傳送給編輯,發布即時新聞報道,拍攝時身旁有其他記者在場採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