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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時任學生記者稱攤平《基本法》以便拍攝 若沒記者入立會則不會進入

7.1立會|時任學生記者稱攤平《基本法》以便拍攝 若沒記者入立會則不會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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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周三(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5 天審訊,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繼續作供。

黃供稱,當晚進入立法會為拍攝具新聞價值的相片,會議廳內有逾 100 名記者在場採訪。他拍攝示威者離開立法會,及後折返大樓內拍攝大樓被破壞的情況,在主席檯前將一本被撕毀的《基本法》揭開,用手將其攤平以便拍攝,警方及後套取其指紋並將他拘捕。

控方盤問指,記者進入立法會大樓須申請證件。被告認為持有其機構所發的記者證,即可入內採訪,不知進入立會須另行申請記者證;亦認為紅色警示的對象不包括大樓內的記者和警員。他又指沒太多傳媒經驗,若沒記者進入立會,他亦不會入內。黃完成作供,案件周四(13 日)續審,另一被告、網媒記者馬啟聰料將作供。
被告:進入立會拍攝具新聞價值事件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首被告、時任學生記者黃家豪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黃周二供稱,案發時為城大編委記者,採訪時會穿戴記者證和反光衣。辯方呈上多張由被告拍攝的相片佐證,被告又指過往未曾被截查或懷疑其身分。

黃周三(12 日)指,示威者在晚上約 9 時進入立法會,他認為大樓內將有具新聞價值事件發生,故與其他記者一同進入大樓。當時大樓內沒有警員及保安、無人阻止他入內、亦沒有廣播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黃指,進入大樓後在不同位置拍攝示威者的情況,辯方呈上城大編委的報道,黃確認部分相片由他拍攝。辯方又呈上黃拍攝的相片及新聞片段,黃指相片拍到歷任立法會主席肖像被塗鴉、示威者將鐵籠車推向入口處、入囗鐵閘被抬高等。

被告:逾百傳媒在會議廳
曾除裝備坐低休息

黃指,及後聽到有人大叫前往會議廳,他遂跟隨其他記者前往會議廳方向,當時逾 100 名記者在場,包括本地和海外不同傳媒機構。其後有示威者到主席檯前,塗鴉後方木牆上的區徽和噴上黑漆、亦有示威者撕毀主席檯前的《基本法》小冊子;黃當時在場拍攝,辯方呈上有關相片佐證。

黃續指,在晚上約 10 時示威者聚集商討事情,他則在會議廳坐低休息,與在場記者聊天。黃在辯方新聞片段中認出自己,指當時除下頭盔和防毒面罩,片段可見其容貌。至凌晨 12 時只餘少量示威者逗留在會議廳,隨後有部分示威者截返,在會議廳的暗門拉走幾名留守的示威者。黃拍攝示威者離開立法會的情況,並在中信大廈外拍攝警方清場行動。

被撕毀《基本法》內頁套出被告指紋
被告:攤平小冊子以便拍攝

黃指,凌晨 1 時許沿「煲底」入囗返回立法會,拍攝大樓破壞情況。當時有警員在門外駐守,但沒阻止他入內,他認為記者當時可自由進出立法會。

黃進入立法會後,應編輯指示拍攝影片。庭上播放該段影片,黃確認在片中旁述大樓的情況。片段拍到警員在會議廳及立法會其他位置駐守,曾望向鏡頭,黃指沒有警員阻止他進入會議廳,或要求他離開,而會議廳內亦有外媒記者正進行直播。

黃指,拍完影片後轉為影相,在主席檯前見到被撕毀的《基本法》。辯方指,警方於《基本法》內頁套取出黃左手手指印。黃解釋,當時將該本《基本法》揭開,用手將小冊子攤平,以便拍攝。他最終於凌晨 2 時離開立法會,返回編委的臨時工作站。

辯方最後問,黃有否意圖參與暴動,當日進入立法會是否意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或作擾亂秩序行為;黃稱沒有,並指進入立法會時,無聽到廣播,亦沒有警員指示他立即離開。

控方指記者入立會須申請證件
被告稱不知 又指當時跟隨記者進入

控方盤問指,記者進入立法會大樓須申請證件。黃表示,當時認為持有其機構所發的記者證,即可入內採訪,亦不知當日立法會不對外開放。他另同意,當日警方與示威者對峙,示威者無權進入立法會。

黃在盤問下指,當晚 8 時許經由新聞報道得知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他同意文字上是指「所有人」都應立刻撤離,但認為不包括大樓內的記者和警員,亦同意示威者非法進入立法會。控方指,黃當時跟隨示威者進入立法會;黃不同意,指當時是跟隨在場記者,不知道進入立法會須另行申請記者證。

控方指,黃供稱曾在會議廳內休息,指他有充分時間拍攝,有新聞價值的相片已影得「七七八八」;黃同意。控方又引述城大編委當晚的報道,提到「警方要求位於夏慤道記者離開」、「警方以『記者阻礙警方執行公務』為由要求記者離開。」

控方指,當時警員將記者趕離立法會一帶,要求沿解放軍軍營方向離開,但黃被數次驅趕後,仍返回立法會大樓。而黃當日已拍攝大量相片,凌晨時分警員已進駐立法會,裏面再無示威者;黃同意。

被告:若沒記者入立會則不會進入

控方指出,當時立法會是案發現場,警員會調查案件;黃同意。至於黃曾目睹有人徒手撕毀《基本法》,控方問,有否估計警方會套取指紋,他觸碰《基本法》留下指紋會影響警方的調查;黃指沒想過此情況。

控方另向黃展示一件印有「1/ 2,000,001」字樣的黑衣,問及黃有否聽過 200 萬大遊行,以及有一人在金鐘太古廣場「跳落嚟」。黃指,有聽過大遊行,亦知有人因社會事件自殺,但「無放喺心」。代表被告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該黑衣屬於王,應留待王的案情時處理。

控方最後指出,黃進入立法會時,明知沒立法會記者證,無權限下進入立法會;黃不同意,解釋指當時跟隨前方記者進入立法會,並指自己沒太多經驗,「做嘅嘢係睇老行家點做先決定」,若沒記者進入他不會進入。控方表示已完成盤問,法官問及控方會否就暴動罪向被告指出案情。控方指,考慮案情後不會指出。

辯方覆問:警方無圍封被撕毀《基本法》

辯方覆問指,被告盤問時指經新聞報道得知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問及他在立法會內有否見到該傳媒的記者。黃指,在立法會內見到《有線》、《NOW TV 》等媒體的記者。

至於城大編委報道指,警員以「阻礙警方執行公務」為由要求記者離開。黃指他當時沒有阻礙警員。他返回立法會時警員沒阻止他入內。而大樓沒有以膠帶圍封、警方亦沒以封條圍封主席檯上被撕毀的《基本法》。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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