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1立會|《熱血時報》記者指當日無法按程序辦手續入立會採訪 王宗堯料周五作供

7.1立會|《熱血時報》記者指警方預告清場後離開大樓 王宗堯料周五作供

分享: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續審,周四(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6 天審訊,由網媒記者馬啟聰作供。馬供稱案發時為《熱血時報》節目監製,當晚被指派到立法會一帶做直播和拍攝,經公司許可後進入立法會採訪。警方預告清場後,馬為保障自身安全,避免夾在示威者和警方之間,決定離開大樓。

控方盤問指,《熱血時報》應知道當晚已發出紅色警示,若有突發事情同事應會通知他;馬指編輯工作並非由他負責,當晚同事曾告知警方將清場,但不知紅色警示已生效。馬又指,當日並非正常事態,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手續入立法會採訪。案件周五(14 日)續審,料藝人王宗堯將會作供。
被告稱任職《熱血時報》節目監製
必要時外出採訪

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網媒記者馬啟聰由大律師陳德昌代表。

馬啟聰(34 歲)選擇出庭作供,供稱自 2013 年起於《熱血時報》任職至今,老闆為已解散的「熱血公民」創辦人黃洋達。馬指,《熱血時報》為傳媒機構,於政府報刊辦註冊,每月出版一份免費報紙,亦設有網站和 Facebook 專頁,以及經營網台。

馬指,案發時為《熱血時報》項目統籌及節目監製,主要負責錄製節目和調配人手等,必要時亦會外出採訪。當時《熱血時報》有 8 名員工,沒有以記者名義聘請員工,一般會由馬及其他較熟悉器材的員工,外出直播和拍攝。

被告:經公司許可下進入立會
警方預告清場後離開大樓

馬供稱,案發當日需要上班,下午協助錄製網台節目「國立大台」,完成後被指派到立法會一帶「接更」採訪。此前公司曾提醒員工,外出採訪反修例運動時謹記為紀錄者,亦須注意自身安全。當日黃洋達特別吩咐,若要進入立法會大樓採訪,需要聯絡公司取得許可才可入內。

馬與另一同事「華偉」於晚上約 8 時半到達立法會一帶,進行現場直播及拍攝相片。馬指,與同事「全程孖住做」,兩人先在附近徘徊觀察,沿添馬公園及龍和道行走,約 9 時到達「煲底」位置。

馬估算現場有逾百名示威者聚集,有人破壞「煲底」的入囗和捲閘,當時未見有警察及立法會保安,示威者及後稱可進入立法會。馬遂在黃洋達的許可下,經由「煲底」入囗進入大樓,當時逾百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地下大堂,同時有十數名記者在場採訪;「華偉」負責直播,馬則拍攝相片。

約 10 時半警方預告將會清場,馬指當時由公司同事告知消息。他與「華偉」溝通後,認為部分示威者已陸續離開、在大樓外可看清警方部署、不願夾在示威者和警方之間,以保障自身安全,故此在 11 時前離開大樓,並於凌晨 12 時半離開金鐘。

被告指掛記者證在立會採訪
辯方播《熱血時報》直播佐證

馬指,當晚共拍攝約 70 張相片和 2 條影片,經由 Facebook Messager 傳送予公司同事。辯方呈遞相關對話內容和相片,及在庭上播放該 2 段影片,馬確認內容無誤及沒作任何刪改。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馬被 TVB 直播片段拍到身處大樓內,舉起雙手拍攝現場。辯方庭上播放相關片段,馬表示當時胸前掛上口罩和記者證,持手機拍攝。馬亦指出,片段見其同事「華偉」在身旁,戴上白色頭盔和反衣光,當時正進行直播;及後亦拍到兩人在會議廳內,行向主席檯方向,馬表示當時亦正進行直播。

馬指,直播期間會作旁述,《熱血時報》亦委托相熟的時任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參與直播。辯方播放《熱血時報》當日的直播片段,馬在片段中指出自己,其中有拍到他舉起手機拍攝記者區情況。

馬另指,2014 年曾到立法會採訪時任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此後未曾到立法會。辯方問及,TVB 及《有線新聞》曾報道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馬指當晚沒收看有關報道。他進入立法會時,沒有警員或立法會保安指示他不能入內、不可採訪或須即時離開;他亦沒參與暴動,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指應會留意首次發紅色警示
馬:為同事工作範圍

馬在控方盤問下指,案發時入行約 5 年,並非主要負責採訪工作。控方問,馬於 2014 年到立法會採訪時,須否經協調才可進入?馬指當時議員助理提供訪客證供他入內,同意沒有證件不能進入立法會。馬另同意案發當日是公眾假期,立法會關閉及暫停運作;但不同意當時不應獲准入內。

控方指,當日自凌晨起,立法會一帶發生不同事情,《熱血時報》應有跟進報道,亦會留意政府及其他傳媒的消息。馬表示由負責的編輯跟進,其工作主要為節目製作,有需要時才會到現場採訪。控方問及,當時若有突發事情,同事應會通知他?馬同意,指當時經由同事得知警方將會清場。

控方指,立法會秘書處於傍晚 6 時半發新聞稿,指紅色警示已生效,所有人應立刻撤離立法會大樓,問及《熱血時報》有否渠道收到新聞稿。馬稱同事應該知道,重申編輯工作並非由他負責。控方續問,當時是首次發出紅色警示,其同事應會留意?馬指此為同事的工作範圍。

控方:不質疑被告進行採訪
不指出相關案情

控方另指,馬於立法會內直播時,拍到飯堂內播放 TVB 新聞,當時 TVB 有報道紅色警示,不少示威者在場觀看新聞。馬指現場嘈吵,無留意示威者的談話內容。控方問及,是否知道紅色警示生效時所有人應撤離;馬重申不知紅色警示生效。

馬亦同意,公眾人士不可進入立法會會議廳,正常情況下記者亦無權進入,但當時他沒有考慮此情況,因現場沒保安或職員供他查詢可如何辦理手續,他請示公司後進入大樓;又指當日非正常事態,舉例指平常不能行出馬路,但遇到突發情況,記者亦會行出馬路拍攝。他亦不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是「enter at your own risk (自行承擔風險)」。

控方指出,馬知悉立法會已發出指令要求所有人立即撤離,但他沒有依從;以及闖進立法會作出不遵守秩序的行為。馬不同意。控方最後指,不質疑馬當時進入立法會進行採訪工作,故不會指出有關案情。

針對馬指案發時不是正常事態,他在辯方覆問指進一步解釋,指當時立法會內已沒警員或保安,而示威者已闖入立法會,他無法按正常程序辦理手續,而當時他須履行工作,故此進入立法會。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認暴動

本案原涉 13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劉頴匡、孫曉嵐等 7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